危险化学品进出口贸易资质办理,危险品经营许可证申请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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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
更新时间
2024-05-09 08:45

详细介绍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29号《关于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监管有关问题的公告》于2021年1月10日实施了,新政实施后,对企业关心的进出口危险化学品相关问题,小编进行了整理和解析,当然从事危化品进出口贸易同样离不开危化品经营许可证。

一、关于新公告实施后企业应该如何报关方面

与之前报关要求提交的材料有什么不同?

(一)进口危险化学品

2021年129公告与原质检总局2012年30号公告要求提交的材料相同。

1、《进口危险化学品企业符合性声明》;

2、对需要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产品,应提供实际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名称、数量等情况说明;

3、中文危险公示标签(散装产品除外)、中文安全数据单的样本。

(二)出口危险化学品

2020年129公告规定散装产品及国际规章豁免使用危险货物包装的出口危险化学品申报时,无需提供《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其他要求与原质检总局2012年30号公告要求相同。

根据2020年129号公告第三条规定,出口危险化学品申报时应提供:

1、《出口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符合性声明》;

2、《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散装产品及国际规章豁免使用危险货物包装的除外);

3、危险特性分类鉴别报告;

4、危险公示标签(散装产品除外)、安全数据单样本,如是外文样本,应提供对应的中文翻译件;

5、对需要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产品,应提供实际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名称、数量等情况说明。

对企业申报要求主要的变化在哪里?

(一)进口危险化学品

根据2020年129号公告第二条规定,申报时填报事项应包括危险类别、包装类别(散装产品除外)、联合国危险货物编号(un编号)、联合国危险货物包装标记(包装un标记)(散装产品除外)等。

出口危险化学品

根据2020年129号公告第三条规定,出口危险化学品申报时符合国际规章豁免使用危险货物包装的不再提供《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散装货物无需提供危险公示标签。

企业符合性声明有什么修改?需要企业提前做好什么准备?

根据2020年129号公告附件1内容,《进口危险化学品企业符合性声明》相比原质检总局2012年30号公告,增加了声明要素,如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种类、企业承诺申报货物的危险特性与其要求的包装类别相一致,符合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规章范本》等国际规章要求。

)出口危险化学品

根据2020年129号公告附件2内容,《出口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符合性声明》要素中将“报检”改为了“申报”,其他内容与原质检总局2012年30号公告一致。

企业需要提前做好以下准备:

根据2020年129号公告第四条规定,企业应当保证进出口危险化学品符合以下要求:

1、我国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进口产品适用);

2、有关国际公约、国际规则、条约、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

3、输入国家或者地区技术法规、标准(出口产品适用);

4、海关总署以及原质检总局指定的技术规范、标准。


危险品 危险品经营许可证 进出口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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