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odi新设审批越来越严格
第二十二条 项目涉及有关部门职责的,核准机关应当商请有关部门在 7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查意见。有关部门逾期没有反馈书面审查意见的,视为同意。
第二十三条 核准机关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如确有必要,应当在 4个工作日内委托咨询机构进行评估。除项目情况复杂的,评估时限不得超过 30个工作日。项目情况复杂的,经核准机关同意,可以延长评估时限,但延长的时限不得超过 60 个工作日。
前款所称投资活动,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 获得境外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等权益;
(二) 获得境外自然资源勘探、开发特许权等权益;
(三) 获得境外基础设施所有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
(四) 获得境外企业或资产所有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
(五) 新建或改扩建境外固定资产;
(六) 新建境外企业或向既有境外企业增加投资;
(七) 新设或参股境外股权投资基金;
(八) 通过协议、信托等方式控制境外企业或资产。
已核准、备案的项目,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主体应当在有关情形发生前向出具该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的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一) 投资主体增加或减少;
(二) 投资地点发生重大变化;
(三) 主要内容和规模发生重大变化;
(四) 中方投资额变化幅度达到或超过原核准、备案金额
的 20%,或中方投资额变化 1 亿美元及以上;
(五) 需要对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有关内容进行重大调整的其他情形。核准机关应当在受理变更申请之日起 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变更核准的书面决定。备案机关应当在受理变更申请之日
起 7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变更备案的书面决定。
第十八条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投资主体应当通过网络系统向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并附具有关文件。其中,投资主体是中央管理企业的,由其集团公司或总公司向核准机关提交;投资主体是地方企业的,由其直接向核准机关提交。
第十九条 项目申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投资主体情况;
(二) 项目情况,包括项目名称、投资目的地、主要内容和规模、中方投资额等;
(三) 项目对我国国jia利益和国jia安全的影响分析;
(四) 投资主体关于项目真实性的声明。项目申请报告的通用文本以及应当附具的文件(以下称“附
件”)清单由国jia发展改革委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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