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与权利并重,你想知道的海关清关减免税管理规定都在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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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睿进出口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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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埔区港湾路68号2108-2109房
更新时间
2024-09-28 21:55

详细介绍

宁波海关减免税岗位经常会接到企业的咨询电话,询问企业拟进口的设备是否能够享受减免税政策。经过这些年的政策宣传,大多数企业都知道符合一定的条件后,企业有享受家税收优惠政策的权利。但企业经常会忽视另一个问题,那就是:企业在享受免税权利的同时,请时刻牢记责任与权利并重,在监管期限内,这些设备的处置是受限制的,不能随意处置。
一、减免税货物监管期限到底是多久?
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51号,进口减免税货物的监管年限为:
(一)船舶、飞机: 8年;
(二)机动车辆:6年;
(三)其他货物:3年。
监管年限自货物进口放行之日起计算。
二、问:减免税货物进口后,企业是不是可以随意处置了?
进口减免税货物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可不是能随意处置的,有几点需要注意:
1
减免税货物应当在主管海关核准的地点使用。需要变更使用地点的,减免税申请人应当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海关批准后方可变更使用地点。
2
未经海关许可,减免税申请人不得擅自将减免税货物转让、抵押、质押、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
3
减免税申请人需要将减免税货物移作他用的,应当事先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经海关批准,减免税申请人可以按照海关批准的使用地区、用途、企业将减免税货物移作他用。
移作他用包括以下情形:
(一)将减免税货物交给减免税申请人以外的其他单位使用;
(二)未按照原定用途、地区使用减免税货物;
(三)未按照特定地区、特定企业或者特定用途使用减免税货物的其他情形。
4
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申请人要求将进口减免税货物退运出境或者出口的,应当报主管海关核准。
三、进口的减免税货物是不是能转让?
在海关监管年限内的减免税货物转让分两种情况:转让给进口同一货物享受同等减免税优惠待遇的其他单位的,应当按照规定到海关办理减免税货物结转手续;转让给不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或者进口同一货物不享受同等减免税优惠待遇的其他单位的,应当事先向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货物补缴税款和解除监管手续。
四、企业缺钱能不能用减免税货物做抵押?
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申请人要求以减免税货物向金融机构办理贷款抵押的,应当向主管海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符合有关规定的,主管海关可以批准其办理贷款抵押手续。
需要强调一点:减免税申请人不得以减免税货物向金融机构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办理贷款抵押。
五、企业经营状况发生变化后减免税设备怎么办?
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申请人发生分立、合并、股东变更、改制等变更情形的,权利义务承受人应当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0日内,向原减免税申请人的主管海关报告主体变更情况及原减免税申请人进口减免税货物的情况。
因破产、改制或者其他情形导致减免税申请人终止,没有承受人的,原减免税申请人或者其他依法应当承担关税及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缴纳义务的主体应当自资产清算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货物的补缴税款和解除监管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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