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境外投资备案详细材料表及怎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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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夏墨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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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18774308
高级项目经理
境外投资备案-陈老师
所在地
深圳市罗湖区黄贝岭瑞思国际A座2207
更新时间
2021-01-20 16:54

详细介绍

境外投资司刘霞处长在21世纪经济报道和晨哨网主办的“首届中国跨境投资并购峰会”上介绍,9号令大幅提高了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权限,缩小了核准范围,对一般境外投资项目一律实行备案制。根据国务院2013年12月2日发布的《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今后除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外,中方投资额10亿美元以下的境外投资项目全部实行备案制。中方投资10亿美元及以上,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实行核准制。“也就是说,境外投资项目不再按21号令区分资源类、非资源类。除了涉及敏感类的项目外,国家发改委的核准权限,由原来按资源类、非资源类划分的3000万美元、1000万美元的权限,统一提高到了中方投资额10亿美元的投资项目。”刘霞称。

9号令规定,中方投资10亿美元以下项目一律实行备案。中央管理企业实施的境外投资项目,地方企业实施的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改委备案。地方企业实施的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的境外投资项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和新疆建设兵团等投资部门来进行备案。

  核准、备案的范围

①实行核准管理的范围是投资主体直接或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的敏感类项目。

敏感类项目包括:

(一)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的项目;

(二)涉及敏感行业的项目。

敏感国家和地区包括:

(一)与我国未建交的国家和地区;

(二)发生战争、内乱的国家和地区;

(三)根据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等,需要限制企业对其投资的国家和地区;

(四)其他敏感国家和地区。

敏感行业包括:

(一)武器装备的研制生产维修;

(二)跨境水资源开发利用;

(三)新闻传媒;

(四)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和有关调控政策,需要限制企业境外投资的行业。

②实行备案管理的范围是投资主体直接开展的非敏感类项目,也即涉及投资主体直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的非敏感类项目。

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中,投资主体是中央管理企业(含中央管理金融企业、国务院或国务院所属机构直接管理的企业,下同)的,备案机关是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主体是地方企业,且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的,备案机关是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主体是地方企业,且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的,备案机关是投资主体注册地的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

这里所称非敏感类项目,是指不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且不涉及敏感行业的项目。

这里所称中方投资额,是指投资主体直接以及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为项目投入的货币、证券、实物、技术、知识产权、股权、债权等资产、权益以及提供融资、担保的总额。

这里所称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包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部门。

目前企业境外投资项目审批,相关审批部门需要境内投资企业提交尽职调查、可研报告、投资资金来源情况的说明、投资环境分析评价等前期工作落实情况说明资料,通过材料对项目的说明论证进行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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