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商业保理公司:
1.发起人具有成立一年以上的香港公司,出具公司近一年的审计报告,香港公司律师公证,银行资信良好证明。
2.商业保理企业的投资者应具备保理业务相应的资产规模和资金实力,有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完善的风险内控制度,
近期没有违规处罚记录,且在申请前一年总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
3.在申请设立时应当拥有3名及以上具有3年以上金融领域管理经验且无不良性有记录的高管理人员。
4.商业保理企业应当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亿元人民币。
全部以货币形式出资,外资包括合法获得的境外人民币。
5.商业保理企业应设立独立的公司,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
6.商业保理企业应当在名称中加注“商业保理”字样。
内资商业保理公司:
1、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
2、近两年盈利,提供审计报告,资产达到五千万以上。
3、在申请设立时,应当拥有3名及以上具有3年以上金融领域管理经验且无不良性有记录的级管理人员。
4、其余相关规定与外资设立条件一致。
拟设立商业保理公司实收货币资本验资报告,包括存款银行询证函、注册资本进账单及复印件。
2名以上具有金融领域管理经验的高管理人员个人情况登记表、身份证及复印件、学历证书及复印件、相关从业资格证书及复印件;
金融领域管理经验证明,包括就业单位出具的任免职决议、工作证明和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等;
中国人民银行出具的个人信用报告;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财务总监须注册会计师资格。高管理人员为商业保理公司专职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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