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办理深圳融资租赁公司保壳流程及操作指引

供应商
深圳合泰企业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认证
手机号
13530180825
市场经理
汪女士
所在地
海南 深圳 横琴 宁波均有办公场所
更新时间
2024-06-12 07:00

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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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融资租赁公司为税务筹划,或者为租赁物在实际使用过程中的灵活性等交易目的,设计出了转租赁这一业务模式。

融资租赁业务中的转租赁业务,通常是指以下两种情形:

第一种情形是,融资租赁关系中的出租人将租赁物出租给第一承租人,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又以第二出租人的身份把租赁物转租给第二承租人。由于第一种情形下的转租赁业务,第一承租人一般均会在实施相关转租赁行为前,取得出租人的同意,因此,笔者在下文将该种情形下的转租赁业务称之为“经同意后的转租赁”。

第二种情形是,融资租赁关系中的出租人把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中购买租赁物的买卖合同转让给第三人,由该第三人作为租赁物的买受人及出租人履行买卖合同,出租人再从该第三人手中租回租赁物,并转租给终承租人;或者是,融资租赁关系中的出租人,依据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取得融资租赁合同项下之租赁物的所有权后,又基于该等租赁物与其他融资租赁公司(以下简称“新出租人”)签订售后回租合同。在此等售后回租法律关系中,存在有两个融资租赁公司,即前一个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出租人,成为了该售后回租法律关系下的承租人,而售后回租法律关系中的出租人,则系新出租人。无论如何,第二种情形下的转租赁业务,均涉及租赁物的多重买卖,因此,笔者在下文将该种情形下的转租赁业务称之为“多重买卖型转租赁”。

2020年5月26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公布了《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暂行办法》系融资租赁公司监管职责自商务部转移至银保监会后,银保监会出台的首部专门针对融资租赁公司的部门规章。

《暂行办法》对融资租赁公司的经验范围、审慎经营要求、客户集中度、关联交易的开展等方面,均作出了较为明确的规定。《暂行办法》的出台,在业内也引起了很大的反响和较为激烈的讨论。这其中,就不乏有关于在《暂行办法》实行后融资租赁公司是否还能够继续从事转租赁业务及其相关问题的讨论。业内部分从业者认为,《暂行办法》并未否定转租赁业务的合规性,融资租赁公司可以继续开展转租赁业务。笔者并不同意此类观点,并特作此文予以详细论述。

 


融资租赁公司 操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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