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山区公司注册代办,洪山区注册公司流程及费用-武汉洪山区代理注册公司
- 供应商
- 武汉易企创企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 认证
- 联系电话
- 027-87859200
- 手机号
- 15972168668
- 联系人
- 李经理
- 所在地
- 东湖高新区光谷大道19号金鑫国际大厦B栋17楼
- 更新时间
- 2022-07-05 16:06
面向法人事项主题 | 设立变更 |
面向自然人事项主题 | 设立变更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自然人 |
申请条件 |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下列公司的登记:(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由其登记的自然人投资设立的公司;(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的规定,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公司;(四)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登记的其他公司。设区的市(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直辖市的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设区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区分局,负责本辖区内下列公司的登记:(一)本条例第六条和第七条所列公司以外的其他公司; (二)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登记的公司。前款规定的具体登记管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但是,其中的股份有限公司由设区的市(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登记。 |
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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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标准 | 对收到的申请材料进行法定形式审核。 |
办理结果 |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通知书上告知申请人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3.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4.不能当场审查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具收件通知书,五日内审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包含具体补正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通知书;5.能当场判断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场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6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3.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
是否为特殊程序 | 否 |
特殊程序类型 | - |
特殊程序种类 | - |
特殊程序时限 | - |
特殊程序说明 | - |
审查标准 |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同意初审意见;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提出“不同意”的初审意见。 |
办理结果 | 主要采取书面审查的方式,如有需配合环节,申请人应积极配合。根据申请材料进行核查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
是否为特殊程序 | 否 |
特殊程序类型 | - |
特殊程序种类 | - |
特殊程序时限 | - |
特殊程序说明 | - |
审查标准 | 审批负责人签字作出审批决定。 |
办理结果 | 按照核实同意意见进行制发《营业执照》后,并加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章统一发放。 |
是否为特殊程序 | 否 |
特殊程序类型 | - |
特殊程序种类 | - |
特殊程序时限 | - |
特殊程序说明 | - |
审查标准 | 准予许可的事项,制作《营业执照》 |
办理结果 | 准予许可的事项,系统即时通知申请人。申请人持纸质申报材料到政务服务大厅领取《营业执照》原件。 |
是否为特殊程序 | 否 |
特殊程序类型 | - |
特殊程序种类 | - |
特殊程序时限 | - |
特殊程序说明 | - |
审查标准 | 可以通过邮寄、申请人自行领取、申请人委托他人领取、公告等方式送达申请人。 |
办理结果 | 将《营业执照》原件颁发申请人,需要邮寄的,将按邮寄地址和联系方式送达。 |
是否为特殊程序 | 否 |
特殊程序类型 | - |
特殊程序种类 | - |
特殊程序时限 | - |
特殊程序说明 | - |
申请材料
材料类型 | 申请表 |
介质要求 | 原件要求:核验 必要性:必要 |
材料要求 | 原件:1份;复印件:0份 |
材料形式 | 电子 |
查看示例空表下载 | |
来源渠道 | 核发 |
来源说明 | 市场监管部门 |
材料规格 | a4纸 |
填表须知 | 见申请书内说明 |
材料受理标准 | 暂无 |
材料类型 | 其他 |
介质要求 | 原件要求:核验 |
材料要求 | 原件:1份;复印件:0份 |
材料形式 | 纸质 |
查看示例 | |
来源渠道 | 申请人自备 |
来源说明 | 无 |
材料规格 | 无 |
填表须知 | 无 |
材料受理标准 | 暂无 |
材料类型 | 证明 |
介质要求 | 原件要求:核验 |
材料要求 | 原件:0份;复印件:1份 |
材料形式 | 纸质 |
查看示例 | |
来源渠道 | 申请人自备 |
来源说明 | 公安部门核发 |
材料规格 | 无 |
填表须知 | 无 |
材料受理标准 | ◆ 股东、发起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 股东、发起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股东、发起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 股东、发起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股东、发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 ◆ 其他股东、发起人的,提交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复印件。 |
材料要求 | 原件:1份;复印件:0份 |
材料形式 | 纸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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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渠道 | 申请人自备 |
来源说明 | 无 |
材料规格 | 无 |
填表须知 | 无 |
材料受理标准 |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决定或股东会决议,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创立大会会议记录)。对《公司法》和章程规定公司组织机构人员任职须经董事会、监事会等形式产生的,还需提交董事签字的董事会决议、监事签字的监事会决议等材料 |
材料要求 | 原件:0份;复印件:1份 |
材料形式 | 纸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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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渠道 | 申请人自备 |
来源说明 | 无 |
材料规格 | 无 |
填表须知 | 无 |
材料受理标准 | 暂无 |
材料要求 | 原件:1份;复印件:0份 |
材料形式 | 纸质 |
来源渠道 | 申请人自备 |
来源说明 | 无 |
材料规格 | 无 |
填表须知 | 无 |
材料受理标准 | 涉及发起人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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