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申请新颖性的判断标准及案例分析
一、发明专利申请新颖性的判断标准
1.不属于现有技术
(1)新颖性要求发明不属于现有技术范畴。现有技术是指在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包括书籍、报刊、杂志等纸件出版物,以及录音带、录像带及唱片等音像件出版物中公开的技术内容。
(2)如果一项发明在申请日之前已经被公开或使用过,则它不再具有新颖性。这包括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的情况。
2.无先前相同的申请
(1)在申请日以前,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该申请未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2)这意味着,一项发明在申请日之前未被公开,但如果有人已经向专利行政部门提出了相同的申请并且该申请在申请日之后被公开,那么该发明也将失去新颖性。
3.特定情形下的新颖性保留
(1)在一些特定情形下,发明在申请日之前被公开或使用过,也可能不丧失新颖性。例如,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为公共利益目的公开的;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展出的;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发表的;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二、案例分析
案例一:电点蜂窝煤炉的专利申请
1.案情概述:某炉具厂研制出电点蜂窝煤炉,并于1986年4月向国家专利局提出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在公告期间,另一家炉具生产厂家提出异议,认为该炉具已不具备新颖性,因为该厂已于1984年底即已开始生产电点炉具,且构思与公告的申请相似。
2.处理结果:专利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专利局提出书面答复。
3.分析意见:由于该炉具在申请日之前已经被公开使用(即另一家炉具生产厂家自1984年底开始投入了小批量生产),它不再具有新颖性。根据专利法规定,新颖性要求在申请日之前发明必须处于的保密状态,未被公开使用过。该炉具厂的电点蜂窝煤炉专利申请未能获得授权。
案例二:新型厨房多用机的专利申请
1.案情概述:1989年7月10日,一种新型的厨房多用机在上海家电产品博览会上展出。1989年10月5日,申请人王某向国家专利局提交了该厨房多用机的专利申请。在公告期内,某厨房设备厂提出异议,认为该厨房多用机已不具备新颖性,因为该厂已研制出该机但未向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
2.处理结果:专利局认为展出产品的厨房设备厂虽已研制出该机但未向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也未投入批量生产,且申请人提出专利申请的申请日是在展出的六个月内。根据专利法规定,该厨房多用机未丧失新颖性。
3.分析意见:在这个案例中,厨房多用机已经在国际展览会上展出,但由于展出是在法律规定的6个月内进行的,并且展出产品的厂家未向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也未投入批量生产,该厨房多用机仍被认为具有新颖性。这体现了专利法对于在特定情形下保留新颖性的规定。
三、结论
发明专利申请的新颖性判断是一个复杂而细致的过程。申请人需要充分了解新颖性的判断标准,并在申请前进行充分的检索和评估。通过案例分析可以看出,新颖性的判断不仅涉及技术内容的比较和分析,还需要考虑时间性、地域性以及特定情形下的新颖性保留等因素。在申请发明专利时,申请人应当谨慎对待新颖性的判断问题,以确保专利申请的顺利进行和终获得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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