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金融牌照149号办理申请,一目了然
发布时间: 2024-12-24
一目了然泰邦咨询公司团队主要来自于高校、主流基金管理机构、知名律所及会计师事务所,泰邦咨询的服务对象包括/国有及市场化投资基金、基金小镇、私募管理机构、qdlp/qflp申请、创业公司、小微型机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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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变更私募基金管理人无法按照前款规定达成有效决
议、协议或者处理方案的,应当向协会提交机关或者仲
裁机构就私募基金管理人变更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裁定或者仲裁裁决,协会根据相关法律文书办理变更手续香港金融牌照149号办理申请,
第三十九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自私募基金募集完毕
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报送下列材料,办理备案手
续:
(一)基金合同;
(二)托管协议或者保障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相关
文件;
(三)募集账户监督协议;
(四)基金招募说明书;
(五)风险揭示书以及投资者适当性相关文件;
(六)募集资金实缴证明文件;
(七)投资者基本信息、认购金额、持有基金份额的数21
量及其受益所有人相关信息;
(八)证监会、协会规定的其他材料香港金融牌照149号办理申请,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是指银行存款、股票、期货、债券、
基金份额、资产管理产品等
第二十一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保持管理团队和相关
人员的充足、稳定者不能准确认识私募基金风险的表述;
(五)直接或者间接向投资者承诺保本保收益,包括投
资本金不受损失、固定比例损失或者承诺收益等情形;
(六)宣传推介材料有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
(七)以登记备案、金融机构托管、出资、第三方
回购担保等名义进行误导性宣传推介;
(八)使用私募基金财产支付资金募集过程中的费用;
(九)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七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资产规模达到规定标
准的,应当符合证监会规定的运营资金、从业人员、合
规风控、风险计提、信息报送等要求
第十二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管理人
员、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以外的其他从业人员应当
以所在机构的名义从事私募基金业务活动,不得在其他营利
性机构兼职,但对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五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
基金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从业人员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及证监会其他规定的,
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下列行政监管措施:
(一)责令改正;
(二)监管谈话;
(三)出具警示函;
(四)《私募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措施;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五十六条 基金合同中应当约定出现下列情形时合
同终止:
(一)基金合同存续期届满且不展期;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全体投资者认可的决策
机制决定终止;
(三)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香港金融牌照149号办理申请,管理人员应当持续符合本办法的相
关任职要求,原管理人员离职后,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
按照公司章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由符合任职要求的人
员代为履职,并在 6 个月内聘任符合岗位要求的管理人
员,不得因长期缺位影响内部治理和经营业务的有效运转香港金融牌照149号办理申请, 2.私募基金运作制度:包括私募基金宣传推介 及募集、合格投资者适当性、保障资金安全、 投资业务控制、公平交易、外包控制等制度
私募基金以股权投资为目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为被投
企业提供一年期限以内借款、担保,但借款或者担保到期日
不得晚于股权投资退出日,且借款或者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该
私募基金实缴金额的 20%,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香港金融牌照149号办理申请,
基金业协会应当建立私募基金登记备案信息与省级地
方人民金融监管机构的共享机制香港金融牌照149号办理申请,
第十二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管理人
员、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以外的其他从业人员应当
以所在机构的名义从事私募基金业务活动,不得在其他营利
性机构兼职,但对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七十四条 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私募基金
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从业人员从事私募基金业务活动进行监
督管理、统计监测和检查调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
证监会规定采取有关措施- 21 -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投资于该私募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私募基金不受本条和本办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
条限制香港金融牌照149号办理申请,第七十七条 除本办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外,私募
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服务机构及其从业
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涉及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并
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
款,涉及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
款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协会终止办理私募基
金管理人登记,退回登记材料并说明理由:
(一)主动申请撤回登记;
(二)依法解散、注销,依法被撤销、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三)自协会退回之日起超过 6 个月未对登记材料进行
补正,或者未根据协会的反馈意见作出解释说明或者补充、
修改;
(四)被中止办理超过 12 个月仍未恢复;
(五)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要求协会终止办理;
(六)提供有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信
息、材料,通过欺骗、贿赂或者以规避监管、自律管理为目
的与中介机构违规合作等不正当手段办理相关业务;
(七)拟登记机构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
伙人、主要出资人、关联私募基金管理人出现重大经营风险;
(八)未经登记开展基金募集、投资管理等私募基金业
务活动,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至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登记要
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私募基金无法正常终止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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