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帮信罪取保候审有何条件是怎样的-法律知识
一、帮信罪概述
(一)帮信罪的定义与构成要件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简称 “帮信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fuwu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
其构成要件主要涵盖以下几个方面:
主体:一般主体,即单位及年满 16 周岁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比如在一些案例中,既有单位组织涉及帮信罪,也有不少个人因实施相应帮助行为而触犯此罪。
主观方面:要求主观上是故意的,过失不构成本罪。即是要求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不阻止,反而为其提供帮助。这里的 “明知” 既包括确切知道他人系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构成直接故意犯罪),也包括知道他人可能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构成间接故意犯罪)。除了行为人直接承认其具有明知之外,还可以从以下方面予以推定,但有相反证据除外:
经监管部门告知后仍实施有关行为的。例如,相关部门已经告知某网络fuwu提供商,其提供的fuwu器可能被用于网络犯罪活动,要求其整改,但该提供商仍继续提供fuwu,后续若证实被用于犯罪,可据此推定其主观明知。
接到jubao后不履行法定管理职责的。比如接到关于某网络平台存在帮助网络诈骗分子推广诈骗信息的jubao,平台运营方却未采取任何处理措施,继续任由相关信息传播。
交易价格或者方式明显异常的。像有人以远高于正常市场价格租用他人网络账号用于所谓的 “业务操作”,这种异常交易情况可辅助判断出租方明知对方可能用于犯罪活动。
提供专门用于违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技术支持、帮助的。例如专门开发一些可以绕过网络监管、帮助隐藏犯罪信息的软件,并提供给他人使用。
频繁采取隐蔽上网、加密通信、销毁数据等措施或者使用虚假身份,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的。某些人在进行网络活动时,总是刻意隐藏自己真实身份、频繁更换上网方式等,就可能存在帮助实施网络犯罪并意图逃避追查的主观故意。
为他人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提供技术支持、帮助的。
其他足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例如收购、出售、出租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非银行支付机构单位支付账户,或者电信、银行、网络支付等行业从业人员利用履行职责或提供fuwu便利,非法开办并出售、出租他人手机卡、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等情况。同时,在认定明知时,还应当根据行为人收购、出售、出租的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网络支付接口、网上银行数字证书,或者其他手机卡、流量卡、物联网卡等的次数、张数、个数,并结合行为人的认知能力、既往经历、交易对象、与实施信息网络犯罪的行为人的关系、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帮助的时间和方式、获利情况以及行为人的供述等主客观因素,予以综合认定。
客观方面:本罪属于行为犯,要求客观上必须实施了《刑法》所明确规定的行为,常见的包括为他人实施网络犯罪提供制作涉案 app,出租、出借或者托管fuwu器,提供银行账户、支付宝、微信支付码收取支付相应款项以及在火币网、ok 网等虚拟币交易平台以 usdt 等虚拟币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行为。但如果只是精神上的鼓励,而不是具体客观的、外在可量化的行为,则不构成本罪。例如,仅是口头表达对他人实施网络犯罪行为的支持,而没有实际的帮助行动,就不符合客观方面的构成要件。
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为网络秩序和网络安全,且达到了十分严重的程度。鉴于当今的网络商业、网络社交、网络活动发达且活跃,是人民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却有不少人利用网络违法牟利,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所以我国刑法增设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这个罪名,旨在进一步打击网络犯罪行为,营造安全和谐的网络环境。
(二)帮信罪的立法背景与目的
帮信罪的设立有着深刻的立法背景。在之前的一段时间里,网络犯罪呈上升趋势,各种传统犯罪日益向互联网转移,网络犯罪呈高发多发态势,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在网络犯罪产业链中,出现了诸多复杂情况,比如主要犯罪人不在境内或未到案,违法所得已转移到境外或者尚未查明,能抓获的犯罪人往往只有发送诈骗信息、提供账号等 “外围” 犯罪人,这些 “外围” 犯罪人与主犯不具有共同犯罪故意,往往只有违法犯罪交易或弱关联的犯罪协作关系,若对其按上游犯罪的共犯论处,将处以较重的刑罚,与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不相称,重罚大量此类犯罪人,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都不好。
经过较长时间的司法实践和立法酝酿,立法机关设立了帮信罪,其目的在于更加有效地惩治网络犯罪,尤其是电信网络诈骗、网络赌博、网络洗钱等犯罪行为。通过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的相关行为独立入罪,能阻断各类网络犯罪的支持与帮助行为,遏制网络犯罪规模化、产业化的发展趋势,更好地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网络秩序,从而发挥刑法在治理网络犯罪方面的重要作用。自帮信罪设立以来,该罪条案件数量上涨较快,已成为各类刑事犯罪中起诉人数排名第三的罪名,有力地打击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
- 供应商
- 邯郸市万帮会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 联系电话
- 0310-3334555
- 手机号
- 13703109979
- 经理
- 刘璐
- 所在地
-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光明南大街城市新秀写字楼18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