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有限合伙企业股权架构的风险(二)
发布时间: 2024-12-16
有限合伙人,利益容易受到侵害。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有关规定,合伙企业事务由普通合伙人执行,而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对外无法代表合伙企业。实际上,普通合伙人相当于拥有有限合伙企业的完全执行权,能够完全控制合伙企业,实现分股不分权。但这对于有限合伙人来说是一个劣势,因为这种普通合伙人高度集权的制度极易损害有限合伙人的利益,相当于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做了嫁衣”。
另外,有限合伙人通过合伙企业间接持股目标公司,在转让、出售股权变现或分配投资收益时,都无法由自己操作完成,必须经由拥有完全执行权的普通合伙人执行。这无疑提高了有限合伙人权益受到损害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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