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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安全鉴定的鉴定检测与鉴定分类

发布时间: 2024-11-07

房屋安全鉴定的鉴定检测与鉴定分类


1、除而继续使用的房屋,为了我们的生活质量与生命安全就要进行房屋质量鉴定与安全检测了。

2、学校、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文化娱乐场所和大型商场、饭店等公共服务场所**过设计使用年限一半的房屋。公共建筑的使用程度非常高,所以损坏程度也比普通住宅要大,所以在**过设计使用年限一半的时候就要进行房屋质量鉴定与安全检测了。

3、出现危及使用安全迹象的房屋。如果房屋出现裂缝、渗水、漏水、倾斜等危及使用安全的现象,那是必须要进行房屋安全性检测了。


4、拆改建筑主体结构,明显加大荷载的房屋。有很多老房子在造的时候只是低层建筑,使用了几十年以后,要在原有建筑上再多盖几层,那么原来的房屋势必会加大荷载。但是这荷载是否在承受范围内,就需要专业的房屋检测机构进行房屋安全性鉴定了。

5、改变使用性质、危及使用安全的房屋。原有房屋的属性是居民楼,现在开发商要把这幢楼改为商场,建筑物承受的荷载和结构的性能势必会发生变化,就需要专业的房屋检测机构进行房屋质量鉴定与安全检测了。

6、遭受灾害事故后出现异常,仍需继续投入正常使用的房屋。我国一些地区属于地震高发带,每年都会多次发生地震灾害,但是房屋不可能一直重造。一些一场不是很大的房屋经过修缮之后还会投入正常使用。但是眼睛看到的不一定是真的,这些异常可能会变得不可收拾,所以在修缮前后都要就需要专业的房屋检测机构进行房屋质量鉴定与安全检测,来确保使用安全。

7、进行地下管线施工、桩基施工、附设三米以上地下室深基坑、爆破及较烈震动和降低地下水位的建设项目,其施工区周边可能被损坏的房屋。例如地铁周边的建筑物,很可能会受到其影响而出现各种使用问题。为了避免这些问题,就要在地铁开工前进行基坑工地周边房屋安全性鉴定。

房屋检测鉴定的分类:

房屋的安全性鉴定

房屋的安全性鉴定主要有两类:一个是在正常使用情况下的房屋安全性鉴定,另一个是在发生地震情况下的房屋安全性鉴定。


在房屋安全鉴定委托中,哪些人可以提出房屋鉴定申请?

1、房屋所有人

2、房屋使用人

3、房屋拆迁人

4、房屋代管人(一般指区房屋管理分局)

5、房屋安全利害关系人

6、建设单位

7、施工单位

房屋安全鉴定是是对房屋结构和材料安全进行全面勘察,并通过详细的数据计算分析,得出房屋安全状况。下面是近些年来常见的房屋安全鉴定类型和检测方法。

01 房屋安全性鉴定

检测对象主要为上世纪50年代以后建造的房屋,属于常规的安全鉴定检查,也是房屋安全类型中常见的一种。鉴定的复杂程度根据现场实际情况来确定,此类型房屋往往受使用环境的因素而影响。

02 房屋正常使用性鉴定

该类型房屋鉴定侧重考虑是否影响使用人正常的使用性,比如装饰装修破损、漏水、空鼓等现象等。而查勘中较侧重于对图纸的复核,现场的实际环境。往往产权补登或者改变房屋使用功能等常进行此类型的房屋鉴定。

03 房屋改建结构的安全鉴定

此类型房屋主要为改造内部整体结构或者接建新房屋增大荷载等。鉴定的重点就是复核验算,检查其改造前和改造后对房屋整体是否产生了影响,是否满足规范的要求

04 房屋构件的安全鉴定

此类型鉴定对局部某一单个构件进行安全鉴定,
如房屋拆改的混凝土梁、板、柱等单个构件对于房屋的体系是否造成影响,
其是否会有破坏发展的迹象等进行详细地查勘鉴定。

05 房屋安全突发事故紧急鉴定

由于地震、火灾、煤气爆炸、受外力影响等造成的房屋破坏
需要鉴定人员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判断出房屋严重受损的程度,
并且结合相应的检测项目综合考虑该房屋是否为危房。
此类型鉴定需要准备工作做得充分,能够随时进驻现场,有相应的应急救援方案和补救措施。

06 危险房屋及房屋完损鉴定

在参考规范时,《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99)常适用于有一定体系,但材料不合理的房屋,例如年代久远的砖木结构房屋;《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常适用于不规则、不形成体系的非标准房屋。故鉴定时应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合理选择规范依据和鉴定方法。

—— 现场检查与检测质量控制措施 ——


1、现场检查检测应当有两名以上鉴定人员参加。
2、应根据与委托人(单位)共同确认的检测鉴定方案进行现场检查检测,做到应查尽查,不缺项漏项。
3、检测时应确保所使用的仪器设备在检定或校准周期内,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仪器设备的精度应满足检测项目的要求。
4、应及时、准确记录检查检测的原始数据,不得随意涂改、杜撰,原始记录必须由检测及记录人员签字。 不得向无关人员传播资料和数据。
5、当发现检测数量不足或检测数据出现异常情况时,应进行补充检测。
6、现场检测工作结束后,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修补因检测造成的结构或构件的局部损伤。修补后的结构或构件,应满足原结构或构件承载力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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