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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厦门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厦门市知识产权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节选)

发布时间: 2020-02-27


原文网址:https://scjg.xm.gov.cn/xxgk/zfxxgk/zfxxgkml/02/202002/t20200226_2424510.htm

节选如下:

第五章 知识产权管理、宣传教育与服务

第十六条 【企业培育】各级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奖励标准:

(一)被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一次性给予40万元奖励。

(二)被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

(三)被认定为福建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四)被认定为厦门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一次性给予15万元奖励。

在同一年度中,对同一企业同一类别就高不重复奖励。

第十七条【地理标志商标培育】对首次列入省级推广示范名单的地理标志商标注册人,给予20万元奖励。

第十八条 【知识产权贯标】引导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专利代理机构等单位,执行《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规范》、《科研组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和《专利代理机构服务规范》等国家标准管理工作,鼓励各单位参加标准认证,对通过认证的高校院所、专利代理机构以及拥有自主研发的有效专利10件(含10件)以上或发明专利3件(含3件)以上的企业,给予首个认证周期实际发生的认证费用补贴,每家补贴额度高可达到5万元。

第十九条【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对于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为高校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技术与创新支持中心(tisc)和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的给予30万元奖励。支持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及创新主体开展专利导航、知识产权分析评议、布局和风险预警等活动,择优给予每个项目高30万元的资金支持。

第二十条【学校培育】对列入全国知识产权教育示范、试点的中小学校分别给予20万元和10万元的一次性引导经费奖励。

对列入省、市知识产权教育示范、试点的中小学校分别给予5万元和3万元的一次性引导经费奖励。

第二十一条【共建中心】鼓励高等院校设立高校知识产权共建中心,给予每个中心每年不超过6万元的工作经费,用于共建中心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开展知识产权宣传培训、知识产权人才培养,知识产权专项研讨会(论坛)、知识产权转化运用等工作。

第二十二条【远程教育】支持省知识产权远程教育平台厦门分站及子站工作,每个站安排工作经费3万元,主要用于教学建设、教学研究、师资培训、教材开发、培训劳务、交流合作、教学宣传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品牌机构】 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列入知识产权服务资质(荣誉)创建名单的,给予5万元奖励;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列入知识产权服务资质(荣誉)示范名单的,给予补足10万元奖励。

第二十四条【代理机构扶持】专利代理机构新聘用1名首次获得专利代理师资格证的专利代理师,且为该机构连续工作满2年的,给予该代理机构一次性1万元补贴;专利代理机构从本市外引进1名高学历(硕士以上)执业专利代理师,且为该机构连续工作满2年的,给予该代理机构一次性1万元补贴。

第二十五条【运营服务】知识产权服务单位促成专利项目在本市转移转化的,按该合同经认定并实际付出的技术交易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金,技术交易额在100万元(含)以下的按2.5%给予奖励,超过100万元的部分按1.5%给予奖励,单个项目的奖励金额高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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