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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如何应对因疫情导致的合同履行不能问题

发布时间: 2020-02-14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七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不履行义务,不负责任,如果他能证明此种不履行义务,是由于某种非他所能控制的障碍,而且对于这种障碍,没有理由预期他在订立合同时能考虑到或能避免或克服它或它的后果;《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第7.1.7条规定:若不履行的一方当事人证明,其不履行是由于非他所能控制的障碍所致,而且在合同订立之时,无法合理地预期该方当事人能够考虑到该障碍,或者避免或克服该障碍,或其后果,则不履行方应予免责。新冠疫情造成的深远社会影响,对企业来说确属无法预见、不可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因此将其定性为不可抗力事件是合乎法律和实际要求的,但要细化到每个合同履行的主体内容是否适用,还需根据合同及与之相关的各方面事实之间的逻辑关系,对照法律法规进行逐个考量。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国务院批准的《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章程》中规定:“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的职责包括出具不可抗力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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