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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语恒国际代理“蚂蚁大王 MAYIDAWANG”商标异议答辩案获得成功

发布时间: 2019-09-26
北京语恒国际代理“蚂蚁大王 mayidawang”商标异议答辩案获得成功

 

案情简介:

答辩人——上海庆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注册在第45类上的第22761688号“蚂蚁大王 mayidawang”商标(以下简称“被异议商标”)被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提出异议申请,异议理由为: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3602871号“蚂蚁金服”、第14687125号“蚂蚁金服 ant financial及图”、第14653252号蚂蚁小微”等系列商标核定使用于第45类“替代性纠纷解决服务;域名注册(法律服务);寻人调查”等服务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内容、服务方式基本相同,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异议人称其用于第36类“金融服务”上的“蚂蚁金服”等商标已成为,并要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对该商标予以扩大保护。且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答辩人对此不服,遂委托北京语恒国际向商标局进行答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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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北京语恒国际在接受答辩人的委托后,对异议人的异议申请理由进行了全面分析,并结合被异议商标自身的显著性,向商评委提交了如下申请理由:

一、被异议商标历经商标局实质审查公告,已充分表明不存在相冲突的商标权,依法享有无可辩驳的在先权利。

二、异议人虽然申请的商标中包含“蚂蚁”二字但是并非异议人独创的,而且并没有在这几个汉字上形成专用权,并非异议人独有,并且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不相近,答辩人并没有侵犯异议人的在先权利。

三、在本案中异议人在异议理由书中强调其宣传情况及引证商标已成为,对此答辩人不认可。

四、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不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相关规定,对于被异议商标应该予以注册使用。

五、答辩人并没有如异议人所谓的被异议商标是对异议人的摹仿,被异议商标有明显的显著性和独创性,异议人的异议理由完全是无中生有。

六、本案被异议商标的申请完全符合《商标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没有复制模仿任何人的商标,其没有侵犯任何异议人的引证商标是的权利,理应予以核准注册。

七、答辩人的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不具有主观恶意。

八、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完全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不存在主观恶意,其并没有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也并不会有任何不良影响。且根本不会存在违反《商标法》第44条第一款、第十条(7)(8)项的情形。

裁定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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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北京语恒国际有理有据、专业的分析答辩后,商标局对异议人的异议申请理由不予认可,对被异议商标作出了准予注册的裁定,使得答辩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及时而有效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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