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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因地面湿滑,造成客人摔倒,那么损害谁来赔偿?

发布时间: 2019-09-16

案例:王某全家在饭店聚餐,一家人很开心,喝了不少的酒,饭后一家人付完账准备离开饭店的时候,由于地面湿滑,王某摔了一跤,不但跌坏了眼镜,同事还造成腿骨骨折。当时服务员刚用拖把拖过地板,因此原本光滑的大理石地面更加湿滑,饭店服务人员还没有来得及拿出相应的警示牌。事后,王某修眼镜以及看病花费了不少费用。为此,王某起诉要求饭店赔偿,那么饭店是否有赔偿责任呢?

 

便民法律: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饭店,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呢。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行为共分为四种类型。

(1)装备设施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即在提供服务的场所,设置的硬件没有达到安全保障的要求,存在缺陷或者瑕疵,造成他人损害的。

(2)工作人员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经营者的工作人员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一般称为服务软件上的瑕疵或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构成侵权责任。

(3)防范制止第三人侵害的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于他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经营者在防范和制止第三人侵害方面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构成侵权责任。

(4)违反因先行行为而产生的安全保障义务。现实生活中,有一种因实施某种在先行为而对他人负有某种保护义务的情况,如果违反这种保护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构成不作为的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在本实例中,王某跌倒的直接原因是饭店的地板太过湿滑且没有相应的警示标志,这属于典型的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因此王某有权要求饭店赔偿修理眼镜费用和骨折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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