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SCR办理流程解读。
1.什么是备存重要控制人登记册?
根据由2018年3月1日起生效的《2018年公司(修订)条例》,所有在香港成立为法团的公司(上市公司除外)均须:
识别及确定对其有重大控制权的人;及备存重要控制人登记册,供执法人员查阅。
2.谁是公司的重要控制人?
公司的重要控制人包括:
“须登记人士”,即对该公司有重大控制权的自然人;“须登记法律实体”,例如:对该公司有重大控制权,并为该公司的股东的某公司。
某人如符合下述5个条件中的1个或以上条件,即对公司有重大控制权,包括:
该人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25% 以上的已发行股份;或如该公司没有股本,该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分摊该公司25% 以上的资本或分享该公司25%以上的利润的权利;该人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25% 以上的表决权;该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委任或罢免该公司董事局的过半数董事的权利;该人有权利或实际上对该公司发挥或行使重大影响力或控制;该人有权利或实际上对某信托或商号的活动发挥或行使重大影响力或控制,而该信托或商号并不是法人,但该信托的受托人或商号的成员,就该公司而言符合首4个条件中的任何1个条件。
3.重要控制人的哪些详情应记入公司的重要控制人登记册?
以下为应提供的重要控制人的详情:
姓名/ 名称如属须登记人士,则需要提供通讯地址、身分证号码(如没有身分证,该人所持有的护照的号码和签发国家)。如属须登记法律实体(例如公司),则需要提供法律形式、注册编号、成立为法团的地方(管限该实体的法律)及注册办事处地址成为重要控制人的日期对公司的控制的性质
4.公司应交付什么表格以申报重要控制人登记册的备存地点?
重要控制人登记册可备存于公司的注册办事处或香港某指明地方。如重要控制人登记册并非备存于注册办事处,则公司必须在重要控制人登记册首次在有关地方备存后,或在备存的地方有任何更改后的15日内,使用表格nr2通知公司注册处处长。
如现有公司(即在新规定于2018年3月1日生效前已成立为法团的公司)的重要控制人登记册备存于该公司的成员登记册所备存的同一地方,以及公司注册处处长已获告知该备存地点,则无须将表格nr2交付公司注册处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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