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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嘉定区新食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

发布时间: 2019-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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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品经营许可事项以及食品经营许可变更不改变设施和布局的,现场核查应当由符合要求的核查人员进行。核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核查人员应当出示有效执法证件,制作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笔录等文书,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由核查人员和申请人在核查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申请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核查人员应当注明情况。

  核查人员应当自接受现场核查任务之日起6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经营场所的现场核查。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2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期限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6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对不进行现场核查的许可新证或变更申请事项,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变更经营许可。

  经营场所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外设仓库(包括自有和租赁)地址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在许可证副本附页上进行标注。

  申请变更食品经营许可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食品经营许可变更申请书;

  (二)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

  (三)与变更食品经营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食品经营者申请延续食品经营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经营许可延续申请书;

  (二)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

  (三)除营业执照以外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四)与延续食品经营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食品经营许可证遗失、损坏的,应当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补办,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经营许可证补办申请书;

  (二)食品经营许可证遗失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或者其他区级以上主要媒体上刊登遗失公告的材料;食品经营许可证损坏的,应当提交损坏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原件。

  材料符合要求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在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发。

  因遗失、损坏补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不变,发证日期和有效期与原证书保持一致。

  食品经营者申请注销食品经营许可的,应当向所在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经营许可注销申请书;

  (二)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

  (三)与注销食品经营许可有关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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