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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劳务派遣“劳动者”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呢?

发布时间: 2019-06-17

1、如果劳动者是在完成工作内容或任务时,造成其他人损害,应该由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劳动者是在从事与工作内容无关的个人行为时造成其他人损害的,由劳动者自己承担赔偿责任。理由是,《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上述人员实施与职务无关的行为致人损害的,应当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

在劳务派遣中,劳动者是与劳务派遣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与用工单位之间是劳务关系,所以从法律身份上,被派遣劳动者是劳务派遣单位的工作人员,虽然从事的工作是用工单位的具体工作,但是从法律关系上讲,被派遣劳动者是受劳务派遣单位的委托,替劳务派遣单位完成其对用工单位的劳务服务义务,因而从本质上,被派遣劳动者还是为劳务派遣单位工作,其从事的工作内容仍然属于劳务派遣单位应完成的工作义务。所以当被派遣劳动者在从事派遣工作内容时,如造成其他人损害,应该由其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即由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责任。
但是毕竟劳务派遣有其特殊性,劳动者是在用工单位的管理下进行工作,工作内容、工作方式由用工单位决定,劳务派遣单位并不关心用工单位的工作方式等,也不能控制和管理劳动者的工作内容和工作方式,所以,如果被派遣劳动者在劳动中造成的损害都有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必然对劳务派遣单位造成巨大的风险,同时也不利于用工单位控制工作风险,必然放松对劳动者工作风险的控制和管理。所以,如果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在劳务派遣协议中约定,如果劳动者在劳动中造成第三人损害的,用工单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的话,劳务派遣单位在赔偿第三人后,有权向用工单位追偿。
2、由于被派遣劳动者在劳动中造成其他人损害的,由派遣单位承担赔偿赔偿责任,所以第三人在受到伤害时,应该向劳务派遣单位主张权利,要求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是劳动者在从事与工作内容无关的行为中造成第三人损害的,第三人则只能向劳动者本人主张权利,要求其赔偿。
在提及劳务派遣时,其中较为重要的一部分就是有关劳务派遣合同。那么,劳务派遣合同签订时需要注意哪些内容呢?如果劳动合同发生纠纷劳动者该怎么办呢?在劳务派遣过程中发生劳务纠纷后,劳动者该怎么办?
1、首先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要签订劳动合同,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
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不签订任何合同或者协议,但是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至于告知的方式,是口头还是书面,法律并没有规定,所以劳动者有权利知道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如果劳务派遣单位不予告知,或者仅仅是口头告知,劳动者事后不承认的话,劳务派遣单位应承担相应后果。因而劳务派遣单位给劳动者两份劳务派遣协议复印件,让劳动者在其中一份复印件上签字并交回。
劳动者对于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应该注意以下问题:
对于劳动合同,应该注意必须有以下内容: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和职业危害防护,被派遣的用工单位,派遣期限和工作岗位等。如果有试用期的,应该约定试用期的时间和工资报酬等内容。
特别是,法律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应签订两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尤其要注意。
对于劳务派遣协议,由于是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签订的,所以劳动者主要起监督作用,主要注意劳务派遣协议的派遣期限、工作岗位和内容、工资报酬及支付方式和社会保险费的缴纳。以上内容如果与劳动合同不一致,或者出现违法的内容,应该及时向劳务派遣单位提出。
2、由于劳务派遣制度将劳动关系变得复杂化,既有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的劳务服务法律关系,也有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也有用工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务使用关系,所以实践中发生纠纷的情形比较复杂,我们只分析就劳动者一方容易发生的纠纷和应对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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