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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外资企业ODI手续如何办理?(如何提高通过率)

发布时间: 2023-09-29

“假外资”现象有很多目的,早期常常是为了成立虚假的fdi企业,骗取国家优惠政策。随着资本的大量流入和积累,稀缺性有所降低,中外资企业条件待遇也逐渐统一,但是日常管理中还是存在可疑和虚假行为,那么当前的“假外资”的渠道模式有哪些新变化,新动向,其中存在的动力又有哪些?我们将结合案例来为大家全面剖析。

 

一、“假外资”概念


“假外资”主要指的是,虽然表面上有外资流入,比如成立外商投资企业,并购或股权转让,但是如果追溯资金来源,流入的资金并不属于外商,而是境内的资金先流出再流入(返程投资),或者是境内客户存放在境外的资金以外资名义流入。

“假外资”都是有线索可循的,日常管理中都是本地企业主一人说了算,没有外商影子,员工都认为是在一家中资企业工作。执照上外方也常常是注册在香港、英属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等地。在资金的流动方面,一是通过各种渠道在境外获得资金,主要有地下钱庄、贸易收付汇、非贸易、并购及股权转让、境外借款等途径。二是企业成立后,有的会构造各种虚假交易抽逃资本金。

资本项下主要是通过境外投资,境外借款,股权转让等方式将资金调出境外。

案例12:境外投资返程。企业a向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境外投资,100万美元额度批下来后资金汇出到在境外投资设立的b企业,企业没有实际经营和融资行为,后资金快速流转到境外c企业,c企业又以在境内设立外资企业名义汇回资金,办理fdi登记时承诺为非返程企业,后在相关外汇业务办理中被发现返程投资属性。

案例13:违规境外投资回流。a地十多年前纷纷出国海外务工,前后出去将近1万人,一开始是用资金的工资参与境外非洲矿产的开发,后来也通过非正规渠道将境内资金转移到海外参与矿产开发,很多是自己的亲朋好友的资金,由一个境外务工人员代持,弄了简单的出资证明和分红比例约定,是未经批准的自发行为。后来,矿产开发积累了几十亿元的利润,以外资的身份回国设立外资企业。

案例14:国资平台境外发债返程投资。a县国资平台公司,在境外发债10亿美元,期限3年,券商为了协助完成招商引资任务,发债主体为境外平台,融资后直接作为外资流入。据了解,该债券由于县域财政状况一般,评级不高,终购买方也都是地方银行等机构,实际债务人,债权人均为境内机构,典型的“假外资”。资金也大多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债务到期后需要接续还旧,一旦中间出现状况就会出现风险。

案例15:政府融资平台境外发债qflp(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制度)模式。a县政府平台公司在境外发债3亿美元,融资后成立qflp基金,投资境内私募股权。由于qflp能够统计为招商引资,很多地方政府都在积极开展,但业务本质上和境外发债返程投资是一样的(债权人和资金终用途),“明股实债”风险大,监管部门应当予以关注,加强穿透监管能力,特别是除了完成“招商引资”任务外,私底下还有没有什么动力或压力?

案例16:企业内保外贷后履约赔付。企业a在银行办理内保外贷业务,让银行为香港的企业b开立备用信用证提供担保,在香港银行办理金额3770万美元贷款,履约赔付金额高达3770万美元,企业向银行缴纳人民币全额保证金。一年后,该笔业务履约赔付。后来经过调查,该笔业务其实是借新还旧两年期的另一家银行贷款,而上笔业务也是偿还前期的贷款,终发现多年前早的那笔贷款在境外也没有按贷款用途使用(当时用途为收购股权),境外公司也是境内家族成员实际控制,经过多次腾挪转移之后,作为投资款汇回境内。

案例17:境外借款后长期使用。境内企业a在境外注册公司b,后境外公司在境外融资50万美元,期限5年,作为外商投资款汇入境内。后以境内企业的利润分配汇出,部分用于归还贷款。

案例18:股权转让虚报溢价。境外企业a与境内企业b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境外企业a转让45%的c企业股权给b,定价高于财务审计价格1200万元,股权转让总金额高达亿元,资金以股权转让款汇出境外。后经过税务调查,该笔股权转让业务存在巨额偷税漏税行为,才拔出萝卜带出泥,发现虚假溢价资金流出行为。进一步核实,该企业a为境内企业b控制的关联企业,后在境内又投资了多家外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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