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机场进口黄水晶报关公司,进口合规高效通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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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石指属于天然产出的色彩瑰丽、晶莹剔透、耐久、稀少并可琢磨成珠宝首饰的单矿物晶体及其优质材料制成品。宝石中绝大部分矿物是结晶质,如、红宝石。非晶质矿物是指组成矿物的内部质点不规则排列,没有一定的结晶构造,如欧泊、蛋白石。全球矿物有4000多种,宝石约占100多种,而市面上常见宝石约有40多种。其中、红宝石、蓝宝石、、猫眼石、变石数量稀有,属贵宝石;电气石、托帕石和石榴石等,由于数量较多,在市场上占有率较高,属于中低档宝石。
常见的红色宝石有:
红宝石、尖晶石、石榴石碧玺、日长石、锆石
常见的粉色宝石有:
粉色蓝宝石、碧玺、尖晶石
常见的蓝色宝石有:
蓝宝石、碧玺、尖晶石、坦桑石、托帕石、锆石、海蓝宝石、磷灰石、青金石、 帕拉伊巴碧玺、月光石、堇青石、蓝晶石、玉髓、萤石
常见的绿色宝石有:
、碧玺、帕拉伊巴碧玺 、沙弗莱石、翠榴石(另一种石榴石)
铬透辉石、橄榄石、翡翠 磷灰石、绿色蓝宝石、东陵石 葡萄石、玉髓、黝帘石
常见的宝石有:
蓝宝石、黄水晶、火欧泊、碧玺、榍石、锆石 正长石、金绿宝石、绿柱、石 锂辉石、玉髓、
常见的白色宝石有:
、白色蓝宝石、月光石 黄玉、欧泊、翡翠、 水晶、玉髓
进口宝石相关海关编码:
71021000.00 未分级
71022100.00 工业用
71022900.00 工业用其他
71023100.00 非工业用
71023900.00 非工业用其他
71031000.00 未加工宝石或半宝石
71039100.00 经其他加工的红宝石,蓝宝石,
71039910.00 经其他加工的翡翠
71039920.00 经其他加工的水晶
71039930.00 经其他加工的碧玺
71039940.00 经其他加工的软玉
71039990.00 经其他加工的其他宝石或半宝石
宝石进口时应缴纳关税、增值税和消费税
进口宝石通关单据:
产地证(如需协定税率和防止核查原产国)
提/运单
装箱单
贸易合同
申报要素
一些宝石相关产品归类建议:
商品a:天然紫水晶原料
商品属性:商品为紫色、天然块状,经简单锯开;主要成分为二氧化硅;
用途:制作手链、项链等配饰工艺品。
《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hs注释》)71章附录列有归入税目71.03的宝石或半宝石的矿物学名称和商业名称,紫水晶在附录列表中;税目7103.10包括仅经简单锯开、劈开或粗制、未磨光的宝石(除外)或半宝石原料。因此天然紫水晶原料应归入税号7103.1000“未加工或经简单锯开或粗制成形的宝石或半宝石”。
商品b:天然紫水晶戒面
商品属性:商品为紫色、天然、刻面型宝石,未镶嵌;主要成分为二氧化硅;
用途:制作戒指、手链、项链等配饰。
税目7103.91-7103.99包括经磨光、钻孔、雕刻的宝石以及成对的或三件一套的已加工的宝石,主要用于镶嵌在首饰、金器、银饰上,但无法直接佩戴的,因此,紫水晶戒面应归入税号7103.9920“经其他加工的水晶”。
商品c:制水晶戒指
商品属性:戒指、镶嵌紫水晶。
税目71.13包括由或包制成的首饰,既包括个人佩戴的小物品,也包括放置在衣袋、手提包或佩戴在身上的个人用品。制水晶戒指应按成分含量归入税目71.13项下“制的首饰及其零件”。
hs code: 7113192990
制水晶戒指对应的商品名称应是:其他铂金制首饰及其零件
商品种类属性:戒指、镶嵌紫水晶。
材质:(铂、金、银等)铂
商品d:紫水晶洞摆件
商品属性:晶洞状,进行了抛光处理;用水泥修补充填,形成底座,直接作为摆件使用。
税目71.16包括全部或者部分由天然或养殖珍珠、宝石或半宝石制成的物品。紫水晶洞经抛光打磨,有底座,可作为摆件直接摆放使用,应归入税号7116.2000“宝石或半宝石制成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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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司一般操作进口的和地区如下:、、、马来西亚、、菲律宾、泰国、新加坡、印度、斯里兰卡、澳洲。新西兰、德国、意大利、法国、西班牙、匈牙利、拉脱维亚、希腊、美国、加拿大等。
知识拓展:
申请进出口易制毒化学品应提交哪些资料?
经营者申请进出口易制毒化学品,应通过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电子政务平台如实、准确、完整填写《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申请表》,并提交电子数据。经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符合填报要求的,经营者收到报送书面材料的通知后,应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一)经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申请表》原件;
(二)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复印件;
(三)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
(五)进口或者出口合同(协议)复印件;
(六)经办人的明复印件。
申请易制毒化学品出口许可的,还应当提交进口方主管部门出具的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的证明复印件或进口方使用的保证文件原件。
通关中的燃油附加费
燃油附加费(bunker adjustment factor,简称baf;或bunker surcharge,简称bs),也被称为faf(fuel adjustment factor),是指由于燃油价格上涨,使船舶的燃油费用支出超过原核定的运输成本中的燃油费用,船公司在不基本运价的前提下,为补偿燃油费用的而加收的附加费。此外,在已经加收燃油附加费的情况下,如果发生燃油价格又突然上涨,且幅度较大,船公司还会在正常收取燃油附加费外增收紧急燃油附加费(emergency adjustment surcharge,简称 eas)。本文意见适用于一般贸易进口的海运运输货物产生的燃油附加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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