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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工程建设领域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19-03-18

第一条 为保障深圳市工程建设领域工资支付,预防化解欠薪问题,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异地务工人员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6〕111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工程建设领域从事工程项目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的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包括承包施工总承包企业发包工程的专业企业)。

 

第三条 建立工程建设领域工资保证金制度。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建设前,施工总承包企业按本办法规定缴存专项资金,用于保障工程建设项目工人工资支付。

 

本市工资保证金采取银行保函、保险机构保单保函或建设单位担保等第三方担保方式缴存。

 

第四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所有新建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按照项目承包合同总造价3%的比例缴纳工资保证金,工资保证金总金额高为300万元,低为5万元。

 

前款规定的工程建设项目出现拖欠工资问题的,自人力资源行政部门认定之日起一年内,施工总承包企业所有新建工程建设项目均按照项目承包合同总造价5%的比例缴纳工资保证金,工资保证金总金额高为500万元,低为10万元。前款规定的工程建设项目自施工总承包企业首次缴纳工资保证金之日起3年内均未出现拖欠工资问题的,从3年期满之日起,该企业所有新建工程建设项目按照项目承包合同总造价1%的比例缴纳工资保证金,工资保证金总金额高为100万元,低为3万元。

 

第五条 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时,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承诺依照本办法规定缴存工资保证金,并将书面承诺书提交项目行政主管部门。

 

施工总承包企业依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工资保证金后,应当将银行保函、保险机构保单保函或建设单位担保等第三方担保材料提交所在区人力资源行政部门。

 

第六条 银行保函、保险机构保单保函或建设单位担保等第三方担保函应当为不可撤销工资支付保函,必须明确以下有关事项:

 

(一)受益人为人力资源行政部门;

 

(二)保函自开具之日起生效,保证期间为生效之日起至工程建设项目竣工(交工)验收之日后30天;

 

(三)施工总承包企业工程建设项目出现拖欠工资问题的,所在区人力资源行政部门会同项目行政主管部门核实确认后,向开具保函的银行、保险机构或建设单位发出书面索赔通知书,按核定工资额计提工资保证金。

 

第七条 动用工资保证金支付工人工资后,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在30日内补足。

 

第八条 工资保证金不足以支付全部被拖欠工人工资的,按比例支付。

 

第九条 工资保证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挪用;违法挪用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未按本办法规定缴存工资保证金发生拖欠工资的,人力资源、住房建设、交通、水务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纳入信用记录并向社会公布,并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和市场准入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8年12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限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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