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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成聚合物微颗粒测试

发布时间: 2023-05-18

hetic polymer microparticles)被定义为:固体聚合物,其(1)包含在颗粒中,且至少占这些颗粒的1% (以重量计),或(2)在颗粒上形成连续的表面涂层,且这些颗粒中至少1%(以重量计)满足以下任一条件:

颗粒的所有尺寸均≤ 5 mm;

颗粒的长度≤ 15 mm,其长径比>3。

但以下聚合物不落入合成聚合物微颗粒的定义:

自然界中发生的聚合过程产生的聚合物,且这些聚合物不是化学改性的物质;

根据附录,证明可降解的聚合物;

根据附录,证明溶解度大于2 g/l的聚合物;

化学结构中不含碳原子的聚合物。

限制

根据提议的法规,合成聚合物微颗粒不得作为物质投放市场,不得在混合物中浓度 ≥ 0.01%(以重量计)投放市场,当其为了赋予混合物受欢迎的特性,用于:

香水封装(在本修订法规生效之日起的6年后);

需要冲洗的产品(化妆品法规(ec) no 1223/2009附件ii至vi序言第(1)(a)点中定义的需要冲洗的产品,除非此类产品属于本段第(a)点或含有用作磨料(即去角质,抛光或清洁)的合成聚合物微颗粒(“微珠”)(在本修订法规生效之日起的4年后));

(i) 唇部产品(化妆品法规(ec) no 1223/2009附件ii至vi序言第(1)(e)点中定义的唇部产品,除非此类产品属于本段第(a)或(b)点或含有微珠(在本修订法规生效之日起12年后));

(ii) 指甲产品(化妆品法规(ec) no 1223/2009附件ii至vi序言第(1)(g)点中定义的指甲产品,除非此类产品属于本段第(a)或(b)点或含有微珠(在本修订法规生效之日起12年后);

(iii) 化妆品(化妆品法规(ec) no 1223/2009范围内的化妆品,除非此类产品属于本段第(a)或(b)点或含有微珠(在本修订法规生效之日起12年后);

驻留类产品(化妆品法规(ec) no 1223/2009附件ii至vi序言第(1)(b)点中定义的驻留类产品,除非此类产品属于本段第(a)或(c)点(在本修订法规生效之日起6年后));

(i) 洗涤剂(洗涤剂法规(ec) no 648/2004第2(1)条所定义的洗涤剂,除非这些产品属于本段第(a)点或含有微珠(在本修订法规生效之日起5年后));

(ii) 蜡、抛光剂、空气护理产品(除非这些产品属于本段第(a)点或含有微珠(自本修订法规生效之日起5年后));

医疗器械(在医疗器械法规(eu) 2017/745的范围内的医疗器械,除非这些器械含有微珠(在本修订法规生效之日起6年后));

肥料产品(法规(eu) 2019/1009第2条第(1)点所定义的肥料产品,但不落入该法规的范围(自本修订条例生效之日起5年后));

植物保护产品、生物杀灭产品(法规(ec) no 1107/2009第2(1)条所指的植物保护产品,以及法规(eu) 528/2012第3(1)条第(a)点中定义的生物杀灭产品(在本修订法规生效之日起8年后));

农业和园艺产品(第(g)或(h)点未涵盖的农业和园艺产品(自本修订法规生效之日起5年后));

用于人工运动(场所)表面的颗粒填充物(自本修订法规生效之日起6年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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