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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00MHz频段有关问题通知

发布时间: 2012-04-17

 

关于短距离微功率无线电设备使用
2400mhz频段有关问题的通知
 信部无[2001]6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全军无委办公室:
为适应蓝牙、室内无线局域网、数字无绳电话和无线自动识别等无线通信技术的发展,满足无线电通信业务的需求,根据我国频谱使用情况,并参照国际上通用的技术标准,决定将2400 - 2483.5 mhz频段作为短距离微功率无线通信设备使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发文之日起,短距离微功率无线电通信设备可使用2400-2483.5mhz频段,并按照信息产业部发布的《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暂行规定》(信部[1998]178号)进行管理。
该类设备在2400-2483.5mhz频段内与工业、科学和医疗等非无线通信设备共用频率,均为主要业务。
二、短距离微功率无线电设备主要技术指标
(一) 工作频率范围:2400 - 2483.5 mhz
(二) 有效辐射功率(eirp):≤10 mw
(三) 杂散发射功率:
≤-36 dbm / 100 khz  (30 mhz ~ 1ghz)
≤-30 dbm / 100 khz  (1ghz ~ 12.75 ghz)
(四) 载频容限:±75 khz
三、为促进多种系统与技术在2400 mhz频段有效共存运行,应积极鼓励每种系统的技术创新与自主知识产权,努力增强自身系统在共存环境下的抗干扰能力,并增强其工作的可靠性与可用性。
四、避免对短距离微功率无线电通信设备的干扰,自发文之日起,在大中城市的城区及近郊区等人口密集地区,原则上停止审批不满足上述主要技术指标的扩频通信等无线通信台站。已领取无线电台执照的合法台站可使用至2004年12月31日,到期停止使用,收回电台执照。
五、在地广人稀的农村地区设置不满足上述主要技术指标的扩频通信等无线通信台站,不作为短距离微功率无线电设备进行管理。设台使用时仍须报所在地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批并办理设台手续,其技术指标仍按原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发布的《关于扩频通信有关技术指标规定的通知》(国无办频[1997]11号)执行。应严格限制该类台站使用点对多点结构或网状结构。在设台使用时,不得在发射机输出端后加装功率放大器,并限制其有效辐射功率(eirp)≤500mw。
以往文件,凡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特此通知。
 
 
                二〇〇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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