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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9月1日专利费减出新政之十问十答

发布时间: 2017-02-20

 一、费减备案信息已确认提交,备案人类型填写错误,能否更正?

 

答:专利费减备案系统的备案信息一经提交均不允许修改,备案人在预览时须仔细核对,确认无误后再提交。


二、在专利费减备案系统中提交备案信息后,应该多长时间提交证明材料原件?

 

答:备案人在系统中提交备案信息后,系统会反馈一个具体的提交证明文件期限,备案人应该在该期限届满前将相关文件提交至指定的审核机构。


三、在系统中提交备案信息后,什么时候可以提交专利申请并请求费减?

 

答:从备案人在系统中提交备案信息的次日起,申请人即可使用专利费减备案系统反馈的备案证件号提交专利申请并请求费减:在提交专利申请时请求专利费减的,只需在《专利申请请求书》中勾选“请求费减且已完成费减资格备案”;在申请日后请求费减的,则需提交《费用减缴请求书(申请日后提交适用)》,并填写专利费减备案证件号。


四、某单位现在享受70%的费减,在9月1日之后是否可以按照新办法享受85%的费减?如果可以,该如何操作?

 

答:可以,该单位需要在费减备案系统中进行备案,审批合格的可以按照新办法享受85%的费减。该单位可以在费用缴纳期限届满日两个半月之前,提交《费用减缴请求书(申请日后提交适用)》请求减缴尚未缴纳的费用。

 

五、当事人于今年10月第一次进行费减备案,用于请求2016年度费减,今年10月至12月又进行2017年度的费减备案,这种情况,是否要提交两次费减证明文件?

 

答:专利费减备案系统每年10月1日起开放下一年度备案,即在每年的第四季度可选择为当年和下一年度备案,如果同时选择为当年和下一年度备案,则只需提交一次证明材料,如果分两次选择进行备案,则需分别提交证明材料。


六、费减备案的证明文件邮寄至代办处后,备案人如何获知审核结果?

 

答:费减备案审核结论作出后,系统会以手机短信的形式告知备案人,备案人也可登录备案系统查看审核结果;申请人请求费减是否批准,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的费减审批通知书为准。


七、申请人在实体不变的情况下更名,是否需要变更备案信息?如何操作?

 

答:对于审核合格的备案信息,如果申请人名称发生了变更,则允许在备案系统中进行名称变更,可通过选择相应备案信息,点击“名称变更”进行办理。


八、在有多个申请人的情况下,是否可以部分申请人备案,部分不备案?如果新增申请人,在原申请人已备案的情况下,新增申请人是否可以不备案,直接提交证明材料?

 

答:无论纸件申请还是电子申请请求费减,申请人均须提前在专利费减备案系统中办理备案,且所有申请人均应满足费减资格。自9月1日起不再接受以纸件方式逐件办理费减业务。


九、费减备案系统中联系地址/注册地址填写框中,选择下拉框中缺少某些市/区,例如新成立的工业园区/高新区,该如何填写?

 

答:对于下拉框中没有相关选项的市/区,备案人可在之后的输入框中直接填写正确的地址即可。


十、如何查询申请人是否已备案以及其审核状态?

 

答:查询时可登录专利费减备案系统,在“费减备案查询”中输入“备案人名称和备案证件号”,查询申请人备案信息和审核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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