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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解北京总局核名

发布时间: 2023-02-18

北京总局核名

北京国家总局核名


 一、企业名称一般由四部分组成:


行政区划+企业字号+行业+组织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行政区划+企业字号+行业+组织形式


具体示例: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


(二)企业字号+行业+组织形式


具体示例:泛亚环保(中国)有限公司


(三)行政区划+企业字号+组织形式


具体示例:中国西格玛有限公司


(四)企业字号+组织形式


具体示例:中糖股份有限公司


二、企业名称应当冠以企业所在地省(包括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市(包括州)或者县(包括市辖区)行政区划名称。

三、经国家行政管理局核准,下列企业的企业名称可以不冠以企业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


(一)全国性公司;   


(二)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的大型进出口企业;


(三)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的大型企业集团;    


(四)国家行政管理局规定的其他企业;


(五)历史悠久、字号驰名的企业;  


(六)外商投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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