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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深圳境外投资备案(商务局新规)

发布时间: 2023-02-09

 1、境外企业是否落实人员和财产安全防范措施、建立突发事件预警机制和应急预案;2、境外企业是否按规定及时向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报到登记;3、境外企业的境内投资主体是否按规定报告境外投资业务情况和统计资料;4、以下对外投资是重点督查项目:4.1中方投资额等值3亿美元(含3亿美元)以上的对外投资;4.2敏感国别(地区)、敏感行业的对外投资;4.3出现重大经营亏损的对外投资;4.4出现重大安全事故及群体性事件的对外投资;4.5存在严重违规行为的对外投资;4.6其他情形的重大对外投资。《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2014年第3号令;《对外投资备案(核准)报告暂行办法》(商合发 2018 24号);《对外投资合作“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细则(试行)》(商办合函〔2017〕426号)。外汇汇出取得境外投资主管部门的审批后,企业可直接在银行办理外汇汇出手续。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发2015年13号)规定,取消了境外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核准行政审批事项,改由银行直接审核办理境外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构通过银行对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实施间接监管;取消境外再投资外汇备案,境内投资主体设立或控制的境外企业在境外再投资设立或控制新的境外企业外汇备案手续。银行要求的审核材料主要有:1.《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申请表》2.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明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多个境内机构共同实施一项境外直接投资的,应提交各境内机构的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明及组织机证)。3.非金融企业境外投资提供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企业境外投资证书》;金融机构境外投资提供相关金融主管部门对该项投资的批准文件或无异议函4.外国投资者以境外股权并购境内公司导致境内公司或其股东持有境外公司股权的,另需提供加注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加注的外商投资企业营照。参考法规《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汇发[2009]30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 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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