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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流通许可证》办理条件及要求

发布时间: 2016-09-21
 《食品流通许可证》办理条件及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食品流通经营(批发或零售),应当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并凭《食品流通许可证》办理工商登记。对食品经营者必须坚持先证后照,未取得前置审批文件,不得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2009年6月1日开始施行的食品安全法,我国将于6月1日起正式启用食品流通许可证,取代已沿用了几十年的食品卫生许可证。卫生部、农业部、质检总局、工商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5部门在食品安全的监管上,以分段管理为主,品种管理为辅,新法对食品安全的监管更为严格,今后不再发放食品卫生许可证,而改由各监管部门分段发放生产、流通许可证和餐饮许可。
 
 
 
     食品流通许可证办理要求
 
     (一)申请人应当在申请书上签字盖章。新设食品流通经营企业申请许可,该企业的投资人为许可的申请人;已经具有主体资格的企业申请食品经营许可,该企业为申请人;个体工商户申请食品流通许可,本人为许可的申请人。
     (二)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证所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有效、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人应当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对于食品流通经营者在2009年6月1日前已经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的,原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自愿申请换证、原许可证载明事项发生变化或者有效期届满,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提出申请,经审核机关审核后,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
办理条件
 
     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书》;
     2.《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3.经营场所合法使用的有关证明;
     4.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5.委托书以及委托代理人或者指定代表的身份证明;
     6.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7.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食品经营设备清单;
     8.提供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和卫生法规培训证复印件;
     9.申请乳制品项目的经营者,还应提交开户行证明和书面声明等;
     10.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初中以上学历证明和培训合格证明);
     11.工商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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