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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食药监局发布关于受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的重要提示

发布时间: 2017-01-03

 2016年09月01日 发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及《湖南省食品经营许可工作规范(试行)》等有关规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原食品流通领域(包含特殊食品酒类及保健食品)与终端消费环节的餐饮服务许可,整合为“食品经营许可”。

此“食品经营许可证”分为正本、副本,有效期5年,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证书除了记载企业基本情况及主体业态、经营项目外,还载明了日常监督管理机构、日常监督管理人员、投诉举报电话、发证机关、签发人等信息,明确许可、监管责任。除此之外,企业的外设仓库也将在许可证副本中体现。

在“食品经营许可证”发放期间,原来的“食品流通许可证”和“餐饮服务许可证”在有效期内可继续使用,株洲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在三年时间内逐步完成全市的“餐饮服务许可证”及“食品流通许可证”换发工作。但已通过保健食品经营备案的经营者,应当在2016年12月30日前换发《食品经营许可证》。

为简政放权,深化审批制度改革,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湖南省食药监局对《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的电子版进行了升级(能够适应ie、火狐、360、qq等主流浏览器),纸质版申请材料进行了优化,并于2016年9月1日正式启用。

依据湖南省“关于优化食品经营许可的意见”,株洲市食药监局特提醒株洲市食品经营户。2016年9月1日起,针对新发证的食品经营许可纸质版申请材料作如下调整:

1、《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书,包括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身份证明、设备工具清单等还是通过许可系统填报;

2、取消食品经营场所具体方位图及文字说明的申报;

3、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流程图及文字说明等文件可由相片代替;

4、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个体工商户不再提供;

5、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不再要求提供资质证明或培训合格证明;

通过许可系统填报时还需注意的是:

1、经营者通过食品经营许可管理系统申请,申请资料可不上传电子版;

2、没有取得社会信用代码的,暂时填写组织机构代码;

3、个体工商户,填写经营者有效身份证号码,并隐藏身份证号码第11位到第14位的数字,以“****”替代。

     食品经营许可岗位权限:依据省局相关要求及株洲市食药监局《城区食品药品监管事权划分实施方案》。

     市局负责:1、市城区内连锁食品经营企业总部、外商投资企业、上市股份公司、企业和外地驻本市企业、酒类批发企业、保健食品批发企业;2、市城区内承担市级以上重大活动餐饮保障服务的单位、全市特大型餐饮单位、大型连锁餐饮服务企业总部、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以及大中专学校食堂等餐饮服务经营者。

    区分局负责:按照属地管辖原则,由分局和监管所负责各自管辖范围内的许可。

来源:株洲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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