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基金会变更登记流程指南
基金会变更登记
变更登记指:基金会名称、法定代表人、业务主管单位、类型、住所、原始基金数额等事项发生变化,应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如果基金会名称变更后,其业务范围和章程与名称变更前基本不存在联系,则不能视为名称变更登记,应当注销该基金会,另行申请设立新的基金会。
办理各项变更登记所需提交材料如下,均为原件一式一份
原始基金变更
《基金会变更登记申请表》(编号:03)
原始基金来源证明(属捐赠的,须提交捐赠协议;属基金会自有资金的,须提交说明)
经初审同意后,履行验资程序。
住所变更
《基金会变更登记申请表》(编号:03)
新住所证明(由提供住所的单位或个人出具证明,并提供房屋产权证复印件,若为租赁的,还须提供租赁合同复印件;住所为基金会购买的,须提供买卖合同复印件以及房产证复印件)
名称变更
(1)申请书(写明申请更名的理由、必要性,以及更名前后公益活动业务范围的变化,加盖基金会印章)
(2)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名称变更的文件(加盖国徽章)
(3)《基金会变更登记申请表》(编号:03)
(4)《基金会章程核准表》(编号:05,填写修改说明时,应对照新旧章程说明全部修改内容,附页须加盖公章)
(5)新章程及其电子版(章程骑缝处加盖业务主管单位印章)
.法定代表人变更
《基金会变更登记申请表》(编号:03)(由原法定代表人签字)
)《基金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编号:04)
新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正反面正常尺寸复印
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原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报告,审计时间应从上次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法定代表人变更之日开始,截止至提交纸质材料前三个月内(旨在明确原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的工作情况和财务状况,网上填报原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财务审计报告时只需摘抄明确的审计结论并注明出具该审计结论的会计师事务所即可)
如审计结论中存在问题,基金会应就问题出现的原因和整改措施作出书面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盖章后一并提交
业务主管单位变更
《基金会变更登记申请表》(编号:03)
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加盖国徽章)
新业务主管单位同意作为该基金会业务主管单位的文件(加盖国徽章)
《基金会章程核准表》(编号:05,填写修改说明时应对照新旧章程说明全部修改内容,附页须加盖公章)
)新章程及其电子版(章程骑缝处加盖业务主管单位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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