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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企业的十个纳税秘密

发布时间: 2016-01-26

 发票珍贵堪比人民币,丢失发票如丢钱

  物流企业去税务机关领购发票是免收工本费的,但如果您不小心丢失了发票,是要罚款的。小编提醒各位物流企业,对待发票需妥善保管,因为一不小心,您将由于发票的缘故面临高3万元的罚款。如果不幸发生了失误,应该及时到税务机关进行补救措施。

  注销废业莫“任性”,否则后果很严重

  有些企业由于经营不善,面临破产,由于没有税务欠款,便认为可以跳过税务备案的程序,不再申报,直接关门停业。殊不知这样的行为会直接影响您的信誉,在税务机关留下信誉污点,为企业经营者今后的创业和经营活动带来不利影响。根据时间长短,税务机关会对纳税人实施处罚,金额或达万元。

  妥善处理与会计人员关系,丢失账簿要罚款

  某些物流企业与财会人员产生经济纠纷,财会人员会带走公司账簿,以此要求公司解决纠纷。殊不知这种情况对企业来说会带来很严重的不利影响。一旦税务机关检查企业账目,企业无法提供全面的账务清单,税务机关会对企业处以万元以下罚款的。所以物流企业应该处理好与财会人员的关系,妥善保管公司的账簿,保存好原始的单据和记账凭证。

  购买假发票属违法,达到一定标准要坐牢

  车站、步行街上被塞到手里的小广告,或者公司传真机自动应答进来的宣传单,经常夹杂着卖假发票的信息。一些怀有侥幸心理的老板为了逃税就买回使用。假发票粗制滥造,稍有常识就能识别。有些制作假发票的不法分子为做到以假乱真会把企业从税务机关领用的真发票拿去克隆,再卖给企业,企业就利用这些假发票逃税,但假的终究是假的,从油墨颜色、纸张等方面还是能被轻易识别,一旦被税务机关发现,就不仅仅是补税、处罚那么简单,达到一定持有数量或开票金额,要被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因此莫存侥幸,伸手必被抓。

  发票抵扣有时限,过期少抵税款欲哭无泪

  对于许多刚刚成立的缴纳增值税的企业,或者是刚刚“营改增”的企业,会计人员对增值税的核算方法和申报抵扣规定都不熟悉。对于正式一般纳税人来说,可以抵扣当月已认证进项税额;而对于辅导期纳税人,由于要等待比对结果才能申报抵扣,会计人员应在《稽核结果通知书》上注明的时间内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如果会计忘记抵扣,按照税法的规定,除特殊原因外,已认证发票未在规定时间申报抵扣以后也不允许抵扣,直接导致企业缴纳更多税款,这给企业带来了真金白银的损失。因此,在聘用会计人员时要清楚的考察其是否熟悉增值税的相关规定,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有了生意要申报,没有生意也要报?

  有的老板认为公司有生意时要填报申报表,而没有生意或是不达起征点就无需申报了,其实不然。对于税务机关来说,纳税申报的作用不仅在于落实企业应缴纳的税款,还在于税务机关了解纳税人的经济活动情况,掌握和分析税源的变化情况。如企业不申报,依照征管法,税务机关可对企业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预收款项要交税?是否发货是关键

  是不是只要有预收收入就需要交税?答案是否定的。因为根据增值税细则的有关规定,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货物发出的当天(提前开具发票除外),因此,如果稽查人员对预收收入未申报纳税有异议,企业会计应和稽查人员共同厘清预收款对应的交易是否发货,因为这直接影响到税款的计算。

  发票种类分不清,请往领购簿上看

  有的老板偶尔也会客串财务去国税局领用发票,但对发票种类可能说不清楚。其实,除货物运输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外,国税发票大都是根据开票人的身份而不是根据业务来区分的。如果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就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如果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就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升级版纳税人)、通用机打发票、手写发票等。作为老板不需要知道那么详细,只要按照发票领购簿上已经核准的发票种类和数量领用即可。

  账簿调取有程序,移交税务要收据

  相信很多老板遇到过这种情况,税务人员打电话过来,要求把企业的账簿资料送过去查阅。有的老板会有疑问,税务人员有权调取我的账簿吗?按照征管法的要求,税务机关确实有权调取企业账簿,但必须出具相关手续,否则属于越权。调取账簿也有时限要求,根据征管法规定,调取当年账簿应在30天内归还,调取以前年度账簿应在3个月内归还。

  企业规模虽然小也能申请“一般人”

  是不是规模不大、从业人数不多,在税收上就只能是小规模纳税人?其实,规模小的企业并不等同于税收上的“小规模纳税人”。按照有关规定,即使销售额未达到规定标准,只要具备会计核算健全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两个条件,经过申请,也可以获得一般纳税人资格,也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问:“三证合一”后,一般纳税人税务登记证件上还需要加盖“一般纳税人”戳记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涉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4号)第一条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在为纳税人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时,纳税人税务登记证件上不再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戳记。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对后退还纳税人留存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可以作为证明纳税人具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凭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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