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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送客户商品的个税问题

发布时间: 2022-06-24


 

  【问题描述】

我公司为拓展业务订制了一批印有公司 logo 的 笔记本 (单价 33 元) 和钢笔 (单价 106 元) ,用于赠 送客户做业务宣传推广使用,请问这部分物品赠送给 客户会涉及到个人所得所的问题吗?

  【回复】

在业务宣传推广活动中,公司将购买的物品赠送 给客户,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应按照“偶然所得” 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公司做为个税法定扣缴义 务人,对受赠方取得的礼品,应按照“偶然所得”适 用 20%的税率扣缴其个税。

 

【政策依据】


 

《个人所得税法》:

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三)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 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 分之二十。

《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 得项 目 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 第 74 号) :

三、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 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 (包括网络红包,下同) , 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 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 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 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 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前款所称礼品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 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1〕50 号) 第三条规定 计算。

《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 题的通知》  (财税〔2011〕50 号) :

    三、企业赠送的礼品是自产产品 (服务) 的,按 该产品 (服务) 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 是外购商品 (服务) 的,按该商品 (服务) 的实际购 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

《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 (试行) 》  (国 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61 号印发) :

第二条 扣缴义务人,是指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 或者个人。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办理全员全额扣 缴申报。

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是指扣缴义务人应当在代扣 税款的次月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所 得的所有个人的有关信息、支付所得数额、扣除事项 和数额、扣缴税款的具体数额和总额以及其他相关涉 税信息资料。

第三条 扣缴义务人每月或者每次预扣、代扣的税

款,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 送《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

第四条 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应 税所得包括:

(一) 工资、薪金所得;

(二) 劳务报酬所得;

   (三) 稿酬所得;

(四)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六) 财产租赁所得;

(七) 财产转让所得;

(八) 偶然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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