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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合伙企业未实际发放分红的个税问题

发布时间: 2022-06-20

【问题描述】

自然人合伙人企业,每年年终不管是否实际发放 分红,都需要缴纳个税?

【回复】

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 税”的原则。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 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   (利润) 。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 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

税〔2008〕159 号) :

二、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 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 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 分后税”的原则。具体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按照《关 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 规定》 (财税〔2000〕91 号)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 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 65 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 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  (利润)。

四、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按照下列原则确定应纳税

所得额:


               (一)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 得和其得,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 所得额。

(二)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全部 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协商决定的分 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三)协商不成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四)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 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合伙人的 应纳税所得额。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 合伙人。

五、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 伙人在计算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的 亏损抵减其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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