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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公司迁址海南是否需要提交法律意见书?

发布时间: 2022-05-17

随着海南自贸港双15%税收优惠及落户奖补政策的推行,再加上宽松便利的注册监管环境,海南已成为我国私募机构新的聚集地。很多私募机构新设在海南,也有很多私募机构从其他省市迁址到海南,享受着自贸港的政策先机。在中基协ambers系统中,私募管理人在填报地址时有两个地址,一个是注册地址,另一个是办公地址,目前在中基协ambers系统中做管理人注册地址变更的,已经纳入重大事项变更,需要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重大事项变更页面向基金业协会报送。而办公地址变更,尚不属于重大事项变更,管理人通过“管理人信息更新”向基金业协会填报即可。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异地办公在海南并不属于禁止情形,但是海南大部分园区对于享受海南税收优惠的私募基金公司有实地办公的要求。


私募基金公司迁址海南需提交法律意见书吗?

私募机构迁址海南,向中基协报告时,需不需要提交重大事项变更法律意见书呢?根据中基协《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2018年12月更新)的要求,“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变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等重大事项或中基协审慎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的,应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专项法律意见书,对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的相关事项逐项明确发表结论性意见,还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充分说明变更事项缘由及合理性;已按基金合同、基金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的相关约定,履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股东大会或合伙人大会会议的相关表决程序;已按照《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和基金合同、基金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的相关约定,向私募基金投资者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了信息披露。”

也就是说,私募基金公司迁址海南,如果只涉及“机构名称”、“注册地址”和“经营范围”的变更,不涉及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等重大事项的变更,就无需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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