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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首次申请资质,申请资质升级、增项、延续、简单变更

发布时间: 2015-04-01

 企业首次申请资质,申请资质升级、增项、延续、简单变更,以及发生合并、分立、改制、重组、跨省变更等事项后申请资质的,分别按照以下有关要求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附件2)的要求,提交相应材料。

(一)企业不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按首次申请要求提交材料。

(二)下列情形按升级要求提交材料:

企业已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同类别高一等级资质的。   

企业具有工程设计综合资质、行业甲级资质直接申请一级施工总承包资质的。

(三)已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增加其他类别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的,按增项要求提交材料。

(四)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申请延续证书有效期的,按延续要求提交材料。

企业若发生合并、分立、改制、重组、跨省变更事项,按《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中所列情形提交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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