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在发改部门办理境外投资备案?(ODI代办)
如何在发改部门办理境外投资备案?境外投资审批程序中的滴一步是在发改委或其地方机构进行核准或备案。已废止的《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改委暂行办法”)规定,在取得发改委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前,中国投资者不得签署任何具有蕞终法律效力的文件。发改委办法在保留上述原则性规定的同时,允许投资者将依法取得发改委的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在签署的上述文件中明确为生效条件,与此前相比,该规定给予了投资者一定的宽松度,对促进投资意向达成和投资细节落实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未经发改委核准或备案,外管局、海关、出入境管理机关、税务机关等均不能为投资者办理与境外投资相关的任何手续,金融机构也不得向投资者发放贷款。根据拟开展的境外投资项目的战略重要性、投资金额等因素,境外投资项目也可能需要经国务院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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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备案的范围和权限
1.实行备案管理的范围是投资主体直接开展的非敏感类项目,也即涉及投资主体直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的非敏感类项目。
在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中,投资主体是吉林省企业,且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的,备案机关是吉林省发展改革委。投资主体是中央管理企业(含中央管理金融企业、国务院或国务院所属机构直接管理的企业)的,备案机关是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主体是吉林省企业,且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的,备案机关是国家发展改革委。
本办法所称非敏感类项目,是指不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且不涉及敏感行业的项目。
本办法所称中方投资额,是指投资主体直接以及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为项目投入的货币、证券、实物、技术、知识产权、股权、债权等资产、权益以及提供融资、担保的总额。
2 两个以上投资主体共同开展的项目,应当由投资额较大一方在征求其他投资方书面同意后提出备案申请。如各方投资额相等,应当协商一致后由其中一方提出备案申请。
3.对项目所需前期费用(包括履约保证金、保函手续费、中介服务费、资源勘探费等)规模较大的,投资主体可以参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对项目前期费用提出备案申请。经备案的项目前期费用计入项目中方投资额。
二、备案的程序
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投资主体应当通过网络系统向备案机关提交项目备案表并附具有关文件。
三、备案的效力、变更和延期
1.属于备案管理范围的项目,投资主体应当在项目实施前取得项目备案通知书。
本办法所称项目实施前,是指投资主体或其控制的境外企业为项目投入资产、权益(已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办理备案的项目前期费用除外)或提供融资、担保之前。
2.属于备案管理范围的项目,投资主体未取得备案通知书的,外汇管理、海关等有关部门依法不予办理相关手续,金融企业依法不予办理相关资金结算和融资业务。
3.已备案的项目,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主体应当在有关情形发生前向出具项目备案通知书的备案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1)投资主体增加或减少;
(2)投资地点发生重大变化;
(3)主要内容和规模发生重大变化;
(4)中方投资额变化幅度达到或超过原备案金额的20%;
(5)需要对项目备案通知书有关内容进行重大调整的其他情形。
备案机关应当在受理变更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变更备案的书面决定。
4.备案通知书有效期2年。确需延长有效期的,投资主体应当在有效期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出具项目备案通知书的备案机关提出延长有效期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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