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里高等法院撤销日企专利驳回令 审查须全面考量
印度德里高等法院近日作出重要裁决,撤销了针对日本JFE钢铁公司(JFE Steel Corporation)的一项专利驳回令。法院明确指出,专利审查员在审理过程中,不应仅依据单一技术理由驳回专利申请,而将其他异议留待后续处理。这种“分步走”的做法可能导致有限的20年专利保护期在反复发回重审和上诉中被无谓消耗,对申请人显失公平。
专利审查需全面考量而非避重就轻
由Tushar Rao Gedela法官组成的合议庭在判决意见中强调,专利申请必须作为一个整体进行审视。审查员应当依据听证通知中提出的所有异议——包括新颖性和创造性步骤——进行全面裁决,而不是仅仅基于初步或单一的技术理由就草率驳回申请。
法院指出:“虽然异议可能在听证通知阶段被提出并维持,但如果审查员的Zui终决定仅针对部分异议而非全部异议作出,将导致不公。鉴于专利自优先权日起仅有20年的有效期,若Zui终裁决未综合考虑所有异议及其答复,申请人将被迫就每一个未被处理且被发回重审的异议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这可能导致整个专利期限在程序中耗尽,而这显然是可以避免的。”
JFE钢铁电气钢板制造方法争议始末
此次争端源于日本钢铁制造商JFE钢铁公司在印度的专利申请被驳回。该申请涉及一种电气钢板制造方法,其核心在于特定的加热速率和退火工艺。在初步审查中,印度专利局依据《专利法》第10条第4款(a)项和(c)项驳回了该申请,理由是指控说明书中关于合金成分和加热工艺的披露不充分且缺乏支持。
然而,此前发出的听证通知中还提出了其他更严重的异议,包括依据《专利法》第2条第1款(j)项指出的缺乏新颖性、缺乏创造性步骤,以及依据第3(d)条指出的不可授予专利权的情形。JFE钢铁公司在法庭上辩称,审查员仅依据第10条的理由驳回了申请,却未对其针对其他异议的答复进行实质审查。
法院注意到,驳回令中明确表示无需对新颖性和创造性步骤作出决定。合议庭认为这种做法缺乏法律依据且难以持续。法院援引民事法院的类比指出,审查员通常应当对所有申请人已提出并回应过的异议作出裁决。
司法界限与重新审理期限
法院再次强调,必须牢记专利申请具有有限的“货架寿命”。众所周知,专利申请是一个耗时漫长的过程,有时需要数年时间才能到达Zui终听证阶段。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将未被审查员处理的异议发回重审,对申请人而言是不公平的。
同时,法院也明确了其作为上诉机构的角色边界。合议庭指出,它不能取代“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角色,也不能在初审阶段评估新颖性或创造性等技术性异议。因此,法院撤销了驳回令,并将案件发回印度专利局重新审理,指令审查员必须在六个月内基于实质内容对该申请作出决定。
此次裁决不仅关乎JFE钢铁一家企业的利益,更对印度专利审查实践产生了深远影响,确立了审查员必须全面处理所有异议、避免程序空转的司法先例,有助于提升印度知识产权保护的确定性和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