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法院对锂电电商未贴危险品标识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存在分歧
随着光伏储能系统在欧洲市场的加速普及,锂离子电池的网络销售规模持续扩大。然而,一个常被卖家忽视的合规细节——危险品运输标识——正在引发越来越多的法律纠纷。德国两家法院近期就同一问题作出截然相反的裁定,折射出欧洲电商合规领域的深层矛盾。
根据《关于危险货物国际道路运输的欧洲协议》(ADR),在运输特定产品时,发货包装必须按规定粘贴相应标识。以锂离子电池为例,其被划归为危险品第9类,联合国编号为UN 3480,发货方有义务在外包装上标注符合ADR要求的危险品标签。这一规定在理论上并无争议,但若卖家未履行标注义务,竞争对手能否据此对其发起"警告函"(即商业投诉)并主张不正当竞争,法律界却存在明显分歧。
争议的焦点集中在ADR是否属于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UWG)第3a条所定义的"市场行为规范"。只有被认定为市场行为规范的法规,违反者才可能被竞争对手提起不正当竞争诉讼;若不属于此类规范,则违规行为只能由监管机构处理,竞争对手无权就此主张私法上的停止侵害请求权。
慕尼黑高等法院:ADR不构成市场行为规范。在慕尼黑高等法院(案号:29 U 6082/19,2020年5月11日裁定)审理的案件中,法院明确认定ADR协议及德国据此制定的国内立法(ADRG)均不属于UWG意义上的市场行为规范。这意味着,即便某电商卖家因未标注危险品标识而节省了运输附加费用,获得了成本优势,竞争对手也无权以此为由提起不正当竞争投诉。法院进一步认为,消费者利益同样未受损害,因为普通消费者通常并不了解危险品标识的具体含义及其重要性。值得关注的是,该案被告正是由本文作者(德国知识产权保护领域专业律师约翰内斯·理查德)代理,一审梅明根地方法院已驳回原告诉请,二审慕尼黑高等法院予以维持。
科隆地方法院:构成"以不作为方式误导"的不正当竞争。然而,科隆地方法院在另一起临时禁令案件中(案号:33 O 300/25)却得出了相反结论。该院对ADR是否属于市场行为规范这一问题避而不谈,转而援引UWG第5a条第1款关于"以不作为方式误导"的规定,认定被投诉方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并发出附带罚款威慑的禁令,禁止该被投诉方在商业活动中向物流公司发运未标注危险品标识的锂离子电池。
科隆法院的逻辑在于:物流公司作为"其他市场参与者",在决定是否承运及如何承运货物时,需要知悉货物是否受危险品法规约束——这构成一项"重要信息"。一旦发货方隐瞒危险品属性,物流公司便无法作出知情的商业决策,例如是否要求加收危险品附加运费、是否需要为运输车辆配备特定安全设备等。法院认为,这种信息不对称足以构成对物流企业的误导。
两家法院的分歧不仅体现在结论上,更体现在分析路径上。慕尼黑高等法院在第一步审查(即确认ADR是否为市场行为规范)时便直接排除了竞争法主张的可能性;而科隆地方法院则绕开这一问题,直接从"误导性不作为"切入,采用了一把更为锋利的法律利器。然而,科隆法院的裁定存在一个明显缺陷:对慕尼黑高等法院的二审判决只字未提,忽视了先例的参考价值,其说理的完整性因此受到质疑。
这一司法分歧对在德国及欧洲市场销售光伏储能电池、电动工具电池等涉及锂离子电池产品的电商卖家而言,具有直接的实务影响。ADR合规要求并非新规,但随着储能产品销售规模的扩大,相关法律风险正在被竞争对手和专业律师事务所越来越多地利用。在德国电商市场,"警告函"制度(Abmahnung)历来是竞争对手打压对手、转移市场份额的常用手段,收到警告函的卖家若未经法律评估便草率签署停止声明或支付赔偿,往往会付出远超必要的代价。
目前,两种截然不同的司法立场并存,法律不确定性短期内难以消除。对于在德国销售相关产品的电商而言,严格履行ADR危险品标识义务仍是规避风险的根本之道;一旦收到相关警告函,切勿在未经专业法律评估前擅自签署任何声明或作出任何付款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