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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文件摘要

发布时间: 2014-07-21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4年第5号)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已于2013年12月16日经交通运输部第13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 杨传堂 
部长 郭声琨 
局长 杨栋梁 
2014年1月28日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系统建设
第七条 在道路运输车辆上安装的卫星定位装置应符合以下标准要求:
  (三)《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
10.5超速报警和限速功能
车长大于等于 6m的客车应具有超速报警功能,当行驶速度超过允许的大行驶速度(允许的大行驶速度应小于等于100km/h)时,能通过视觉或声觉信号报警。公路客车、旅游客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及车长大于9m的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应具有限速功能,否则应配备限速装置。限速功能或限速装置应符合gb/t 24545的要求,且限速功能或限速装置调定的大车速对公路客车、旅游客车和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不得大于100km/h,对危险货物运输车不得大于80km/h。专用校车应安装符合gb/t24545要求的限速装置,且调定的大车速不得大于80km/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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