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一)商标专用权定义:商标注册人的权利主要是指对注册商标所享有的专用权。我国《商标法》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对该注册商标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商标专用权应当包括:
     1、使用权:商标注册人有权在其注册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和服务上使用该商标,在相关的商业活动中使用该商标。
     2、独占权: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排他性的独占权利,其他任何人不得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擅自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3、许可使用权:商标注册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形式,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
     4、禁止权:对他人在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上擅自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行为,商标注册人有权予以制止。
     5、设立抵押权:商标注册人有权在经营活动中以其注册商标设立抵押。
     6、投资权:商标注册人有权根据法律规定,依照法定程序将其注册商标作为无形资产进行投资。
     7、转让权:商标注册人有权通过法定程序将其注册商标有偿或者无偿转让给他人。
     8、继承权:商标作为无形财产,可以依照财产继承顺序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

(二)新闻速递:侵犯商标专用权案例

陈宗岳销售侵犯“李锦记”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经查,当事人陈宗岳自2006年12月28日起,在宜昌市南门后街6-a附3号销售从天津购进的标称李锦记(广州)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李锦记”牌调味酱。“李锦记leekumkee及图”注册商标专用权属李锦记 (中国)销售有限公司所有,未许可其他单位使用。当事人上述行为侵犯了李锦记(中国)销售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通过调查取证得知当事人共购进该产品25件,计1200瓶,售价为65元/件,货值共计1625元。截至2007年3月26日立案调查时止,当事人已经销售出224瓶,总收入约1000元。
    宜昌市工商局西陵分局认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非法经营活动,没收侵权调味酱976瓶,并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

点评:本案是食品安全领域的典型案例。制售假冒食品的违法行为,既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侵犯了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这类违法行为将是工商部门长期关注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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