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扶持微型企业发展的建议
2014年2月20日 来源:大会秘书处 委员提案
——陈乔委员代表致公党遵义市工委发言
2012年,省政府出台了《关于大力扶持微型企业发展的意见》,遵义市政府也相应下发了《关于大力扶持微型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及一系列配套政策,各级各部门认真围绕上述文件精神,落实各项工作。从政策执行和推进情况来看,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政策规定的微型企业审批前置条件复杂,影响申办者积极性。根据《公司法》规定,企业只要具备一定条件即可注册,微型企业作为一个法人主体,也应依法注册、登记,并且注册程序应更为简化,便于操作。但实际上,微型企业设立的审批附加了许多条件,这些附加条件的设置既超出了公司法要求的注册条件,又延长了创业者申办企业的时间,影响申办积极性。
其次,政策要求的微型企业扶持政策兑现门槛高,且对企业后续发展无约束,导致兑现难和监管难并存。政策要求创业者必须预先投入10万元资金,并在用完自有资金后才能动用财政补助资金,票据、账目要求细致,报账手续繁琐,管理方和创业方均须投入很大精力。同时财政资金一旦投入,微型企业经营状况又会失去监督,给套取国家补助的不良行为留下了空间。
再其次,政策对信贷资金的投放有违市场规律,制约了银行积极性。一是政策对银行投放资金要求脱离实际。微型企业的创办者对初次投入具有很强的风险意识,创业一般不会选择银行贷款,而以传统模式筹集资金,一靠自身积累,二靠亲属筹借。只有在具备一定从业经验之后,需要扩大生产和经营规模时才会向金融机构贷款。因此,仅把15万元贷款作为扶持微型企业政策,本身响应度不高。二是政策要求银行降低贷款风险管控,脱离金融业实际。信贷资金投放属市场行为,风险自担,微企处于创业期,也是高风险期,对这一特殊时期的无担保贷款,银行谨慎放贷在情理之中。
为扶持我市微型企业的发展,特提出如下建议:
一、尽量为微企开“方便之门”。按照《公司法》规定办理注册登记,并简化办理程序、缩短办理时间,取消社保部门培训、创业知识、投融资计划、财政补助资金使用计划等附加材料,给创业者提供一个便捷、高效的办事环境,提高微型企业的“出生率”。
二、调整财政资金“以奖代补”政策。根据微型企业经营情况,财政资金实行“以奖代补”方式投放,对已经依法登记注册的微型企业进行考核,以上缴税收、社保缴费、诚信记录等三个主要指标为考核内容,确定次年税收返还、财政资金补助额度,减少资金投放前管理部门和受益群体的工作量,对有持续生存能力和发展潜力的企业给予补助,达到成活一个、扶持一个、壮大一个的目的。在提高“出生率”的基础上,改前置补助为财政后续奖励,鼓励“存活率”和“成长率”。
三、完善微企信贷政策。一是建立由银行参与的信用评价机构,对微型企业进行信用评级,确定信用贷款额度。二是建立微企协会联保制度,由企业主互相担保。三是与财政资金配套投放,对考核合格的企业给予信贷优惠政策,鼓励做大做强。
微型企业从创立初期就存在“小、散、弱”的先天不足,发展过程中迫切需要各级各部门的大力扶持,激发创业热情;但同时财政和银行资金投放又面临较大风险,如果不从制度上加以规范,必然造成资金的沉淀和损失。因此,必须通过不断的探索,总结经验,完善相关制度,才能zui终形成合力,达到共赢目标。
本文摘自“中国遵义门户网站 中国遵义市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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