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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学生公寓床上用品生产企业质量

发布时间: 2010-04-02

安徽省学生公寓床上用品生产企业质量

保证能力评价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我省学生公寓床上用品质量,维护广大学生身体健康,规范学生公寓床上用品生产企业能力(以下简称质保能力)评价工作,依据《产品质量法》和国家质检总局、教育部《关于加强高校学生床上用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安徽省境内从事学生公寓床上用品生产的企业自愿申请质保能力的评价。

第三条 安徽省学生公寓床上用品生产企业质保能力评价工作由安徽省纤维检验局(以下简称省纤检局)负责组织实施,实行统一条件、统一程序、统一发布、统一管理。评价工作免收评价费,评价人员差旅费由申请企业承担。

第四条 省纤检局组建安徽省学生公寓床上用品生产企业质保能力评价专家库,由全省专业纤检机构推荐的专业人员和省高校后勤管理服务中心指定的人员组成。评价工作实行组长负责制,评价专家组由专家库人员组成。

第二章 评价内容

第五条 核实生产企业基本信息,包括:企业名称、企业地址、法人代表、企业负责人(非法人单位)等。

第六条 学生公寓床上用品生产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或长期租赁使用的生产场所。场所内应有管理用房、生产车间、仓储设施等。生产车间和仓库应结构牢固、设备布局合理、操作管理方便、空气调节和采光较好,并有除尘设备以及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设施;

(二)具有必要的生产设备。棉胎生产企业应配备混棉、开棉、梳棉、铺网、磨板、除尘等设备;绗缝制品生产企业应配备开松、梳理、铺网、绗缝、封口等设备;毛巾、枕巾生产企业应配备印染设备、前织准备设备、织机、后续加工设备;三件套、蚊帐、垫被套、卧具包生产企业应至少配备缝纫、拷边等设备。以上设备应处于完好状态,能保证生产的正常进行;

(三)具有必要的质量检验仪器设备和场所。检验场所包括原料检验室、成品检验室;配备经计量检定/校准合格的质量检验仪器,以及有效的国家标准。没有能力配备质量检验仪器设备和场所的应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并签订长期服务协议。

(四)具有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主要设备操作人员需持证上岗,配备2名以上经国家劳动、人事部门或技术监督部门考核合格的专职质量检验人员。

(五)具备产品质量检验体系和完备的制度。具有原辅材料接受及产品出厂质量验收制度(无条件自检的应委托法定资质的检验机构实施)、安全生产制度、岗位责任制度质量控制制度、质量承诺制度、质量反馈制度等有关制度。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理其提出的质保能力评价申请:

(一)      发生过拒绝质量监督检查行为的;

(二)      质量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未按法定要求履行处罚义务的;

(三)      连续两次监督检查产品质量不合格的;

(四)      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申请材料;

(五)      因严重违法被取消原质保能力评价合格证书,至提出申请之日尚未满二年的。

第三章 评价程序

第八条 申请者可免费向省纤检局索取《安徽省学生公寓床上用品生产企业能力评价办法》及《安徽省学生公寓床上用品生产企业能力评价申请书》。

第九条 省纤检局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书进行形式审查,做出是否受理决定,并将结果通知申请者。

第十条 省纤检局根据申请受理及企业区域分布等情况,确定评价人员和评价时间。能力评价一般安排在每年学生公寓床上用品统一招标采购之前。

第十一条评价组应本着客观公正的态度,实事求是地按规定实施现场评价,填写评价记录。并于评价工作结束后10日内将评价记录存档。省纤检局应在受理申请后45个工作日内完成质保能力评价工作。

第十二条 省纤检局对评价记录组织评审,对符合条件的,出具《安徽省学生公寓床上用品生产企业能力评价合格证明》(以下简称《合格证明》);对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出具能力评价不合格通知书。

第十三条 省纤检局每年将能力符合要求的企业名单反馈给安徽省高校后勤管理服务中心。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床上用品生产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      倒卖、出租、出借或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合格证明》;

(二)      使用无效、失效的《合格证明》;

(三)      伪造、变造、冒用《合格证明》。

第十五条 能力合格证明有效期贰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需要延续所获《合格证明》有效期的,应当在《合格证明》有效期届满60日前提出申请,并提供规定的材料。

第十六条 获得《合格证明》的学生公寓床上用品生产企业有以下任何情形之一的,认为其已丧失能力,撤销《合格证明》,并抄报省高校后勤管理服务中心:

(一)      能力已经不具备规定的条件,且经整改无效的;

(二)      有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等严重质量违法行为的、未履行质量违法行政处罚义务的、被责令改正而未改正的、或有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的;

(三)      拒绝、阻碍依法开展的监督检查,或拒不改正、或屡查屡犯、或情节严重(如出现暴力抗拒检查的情形)的;

第十七条 省纤检局根据能力评价结果和监督抽查情况,每年根据质保能力评价及企业履行质量义务的情况对学生公寓床上用品生产企业开展质量信用等级评定,并实施动态管理,分类监管。质量信用等级分为a类、b类、c类三个类别。a类企业质量信用等级高。

第十八条 质量信用等级评定为a类的企业,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      能力评价为,参加行业自律组织;

(二)      能力能够正常运行实施;

(三)      质量义务履行情况良好,未发现严重质量违法行为;

(四)      一年内无查实的质量投诉,销售的产品无质量问题反馈;

(五)      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第十九条 质量信用等级评定为b类的企业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      质保能力评价良好,参加行业自律组织;

(二)      质保能力基本上能按要求运行实施;

(三)      质量义务履行情况尚好,未发现严重质量违法行为,能及时改正发生的一般性质量问题;

(四)      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第二十条 质量信用等级达不到b类标准的评定为c类。

第二十一条 在检查、举报、投诉等处理过程中,若发现a类或b类企业存在严重的质量违法行为的,将依据相关规定对其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并将其质量信用等级降为c类,依据c类企业实行监管。

第二十二条 省纤检局对a类企业实行以服务为主的监管模式:

(一)      全年对其进行不多于一次的日常监督检查,检查和举报投诉核查中发现的一般性质量违法行为,应及时上报省纤检局处理;

(二)      积极扶持企业创建品牌;

(三)      提供相关技术服务与技术指导。

第二十三条 对b类企业实行以监督与服务相结合的监管模式:

(一)      全年日常监督检查不少于一次;

(二)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质量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三)      提供相关技术服务与技术咨询。

第二十四条 对c类企业及其他未进行质保能力评价的企业实行以监督为主的监管模式,

(一)      全年日常监督检查不少于二次;

(二)      对存在严重违法行为或质量问题频发的企业,列入重点监控对象名单,加大监督检查频次,对其生产、流通全过程实施监控;

(三)      对存在质量违法行为的,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 省纤检局组织全省纤检机构开展日常监督巡查、监督抽查和执法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及时汇总,记入企业质量信用档案,作为下一年度能力评价和质量信用分级、监管分类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安徽省纤维检验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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