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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用在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粉煤灰检测

发布时间: 2020-12-30

1 编号及取样
   粉煤灰出厂前按同种类、同等级编号和取样。散装粉煤灰和袋装粉煤灰应分别进行编号和取样。不超过500t为一编号,每一编号为一取样单位。当散装粉煤灰运输工具的容量超过该厂规定出厂编号吨数时,允许该编号的数量超过取样规定吨数。粉煤灰质量按干灰(含水量小于1%)的质量计算。
   取样方法按gb/t 12573进行。取样应有代表性,可连续取,也可从10个以上不同部位取等量样品,总量至少3kg。
   注:对于拌制混凝土和砂浆用粉煤灰,必要时,买方可对其进行随机抽样检验。
2 出厂检验
    1 拌制混凝土和砂浆用粉煤灰,出厂检验项目为6.1表1中除烧失量和强度活性指数以外的所有项目;采用干法或半干法脱硫工艺排出的粉煤灰增加6.4半水亚硫酸钙(caso3·1/2h2o)项目。
    2 水泥活性混合材料用粉煤灰,出厂检验项目为6.1表2中除强度活性指数以外的所有项目;采用干法或半干法脱硫工艺排出的粉煤灰增加6.4半水亚硫酸钙(caso3·1/2h2o)项目。
3 型式检验
   1 拌制混凝土和砂浆用粉煤灰型式检验项目为6.1表1、6.2和6.4规定的。
   2 水泥活性混合材料用粉煤灰型式检验项目为6.1表2、6.2和6.4规定的。
   3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原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正常生产时,每半年检验一次(放射性除外);
        ——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提出型式检验的要求时。
4 判定规则
    1 出厂检验
          (1) 拌制混凝土和砂浆用粉煤灰出厂检验项目符合6.1表1和6.4技术要求时,判为出厂检验合格。若其中任何一项不符合要求,允许在同一编号中重新取样进行全部项目的复检,以复检结果判定。
          (2) 水泥活性混合材料用粉煤灰出厂检验项目符合6.1表2和6.4技术要求时,判为出厂检验合格。若其中任何一项不符合要求,允许在同一编号中重新取样进行全部项目的复检,以复检结果判定。
     2 型式检验
          (1) 拌制混凝土和砂浆用粉煤灰型式检验项目符合6.1表1、6.2和6.4技术要求时,判为型式检验合格。若其中任何一项不符合要求,允许在本批留样中取样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判定。
          (2) 水泥活性混合材料用粉煤灰型式检验项目符合6.1表2、6.2和6.4技术要求时,判为型式检验合格。若其中任何一项不符合要求,允许在本批留样中取样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判定。
5 检验报告
           检验报告内容应包括出厂编号、出厂检验项目、分类、等级。当用户需要时,生产者应在粉煤灰发出日起7d内寄发除强度活性指数以外的各项检验结果,32d内补报强度活性指数检验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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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分质检检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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