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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0-12-05

中邮全球国际物流经过海关批准注册、受海关监督和管理的可以较长时间存储商品的区域。保税区能便利转口贸易,增加有关费用的收入。运入保税区的货物可以进行储存、改装、分类、混合、展览,以及加工制造,但必须处于海关监管范围内。一般进口电商平台会使用到保税仓库,对于海淘商家来说一来节省仓租费,二是集中运输,目的发货效率快,有效减少运输成本

境外知识产权纠纷是目前中国卖家在跨境电商出口业务中遇到的主要的法律风险。尽管越来越多的中国卖家有意识地在销售前期进行商标,专利,版权的注册,排查与规避以避免此类风险,但在排查规避手段,境外法律制度,电商竞争环境等因素的限制与作用下,此类风险仍无法避免。同时,受境外程序。免责声明:市场有风险电商销售特性。

权利人类型与方式跨境电商出口境外知识产权纠纷,在本文中系指中国卖家在境外电商平台进行产品销售的过程中,被第三方主张其所销售的产品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而被要停止,进行赔偿的纠纷。在此类纠纷中,该第三方除确实以合理合法维护自身知识产权为目的的权利人外,还存在专以恶意打击竞争对手或“大面积打击,小金额和解”为目的的两类特殊的“权利人”,以下统称为“方”。

以恶意打击竞争对手为目的的,与正当维护自身知识产权的之间大的区别在于,所谓方往往并未真正侵犯方知识产权,甚至方尚未实际获得相关知识产权。因此,如真正通过方式判别相关知识产权是否受到侵害,此类方胜诉概率较低,但此亦非其之目的,其真实目的只是利用电商平台规则的不完善及/或当地程序的特征,使竞争对手在一定时间或特定时间内无法销售畅销产品而丧失竞争优势。

小金额和解”为目的的,是近几年来在境外出现的较为特殊的一种类型。此类项下,方首先已取得相关知识产权,再行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在各类境内外销售平台搜索,固定侵犯或可能侵犯其知识产权的销售及/或许诺销售记录,一次性向对几十家甚至数百家卖家提起,申请冻结该些卖家在电商销售平台的账户,再逐家谈判,和解,撤案。该些被告大部分是中国卖家,有些对产品只是许诺销售,有些仅出售过个位数的相关产品。在这一领域。以“大面积打击已有数家美国律师事务所以此类案件为主要业务,为方提供包括上述搜集,固定线索及证据,起诉,谈判,和解,撤案等在内的服务。

以美国亚马逊(以下简称“亚马逊”)平台项下销售为例,上述方采取的方式主要包括:——向方发送律师函,要求方停止行为。采取此类方式的,一般情况下都是确为维护自身权利的方,带着特殊目的的方一般不采取此类基本无法实现其目的的方式。

要求亚马逊下架方相关产品。根据亚马逊目前的规则,当有卖家提起投诉并提供“初步证据”后,亚马逊将立即下架相关“产品”,要求被投诉的卖家自行与投诉方达成和解,由投诉方向亚马逊撤销投诉后,恢复产品销售,或在被投诉的卖家认为不侵犯投诉方权利的情况下向亚马逊进行申诉,经亚马逊自行判断,认为不后恢复产品销售。从目前的案例来看,亚马逊对上述方提供的“初步证据”的审核要求非常低,有些投诉方仅提供知识产权申请号。——向亚马逊投诉而非注册号,或提供了错误的专利号,被投诉卖家的产品也可能被下架。

要求方停止并予以赔偿。方提起后,还可以此要求亚马逊下架相关“产品”。——自行向亚马逊申请或向申请冻结方账户。方在向起诉后,可以向申请冻结方在亚马逊等电商平台(包括国际站等国内电商销售平台)的账户,与国内财产保全不同的是,该等冻结通常无金额限制,方账号项下全部款项都将被冻结。如方认为冻结金额不合理的,可向提起申请,要求解封不合理部分,该申请是否被准允,取决于法官的判断。对于未提起。——向美国当地起诉仅在亚马逊进行投诉的方,原则上也有向亚马逊申请冻结方账户的权利,是否实际冻结,取决于亚马逊的判断,尚无明确规则。

美国程序与电商销售特征下遭中国卖家的处境若以国内法律及程序角度来判断以恶意打击竞争对手或“大面积打击,小金额和解”为目的的,其不应有可广泛实现的可能性。然而,在美国程序与电商销售双重特殊性的“相互配合”下,确可能实现其目的。

该些库存项下的产品采购运输成本,仓储费用及快速累加的滞销费用将给卖家造成极大的损失。而在方仅向亚马逊投诉的情况下,如卖家销售的产品是否并不明晰,亚马逊为避免平台的连带责任,可能在卖家多次申诉后仍不予恢复上架,因此卖家同样有可能因无法在短时间内解决问题而面临巨大损失。简而言之,一旦涉及此类纠纷,被投诉的卖家无论是否占理,通常都“耗不起”。

将面临漫长的期,案件自起诉至结案的耗时,可长达2-5年。由此,一方面,当事人须考虑当地律师高昂的律师费的经济压力。另一方面,电商销售与传统销售不同,一旦方起诉并向亚马逊投诉,产品被下架超过一定期限,无论该产品在下架前多么畅销,都极有可能因难以在恢复上架后达到原先的销量水平或错过销售旺季而滞销。在此情形下,卖家先前投入的营销推广成本付之一炬,更为重要的是,对于畅销产品,卖家为了保证连续供应。一旦进入美国程序通常备有充足的库存。

在许多情形下,“产品是否”并非重点,因为卖家等不及由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决,也无法依据明确的规则左右亚马逊的判断,唯有尽快与方达成和解,恢复产品销售,才是理性,损失可控的处理方案。至于和解金额,原则上取决于方的法律程序合法性,权利有效性及卖家的严重程度。但值得注意的是,倘若卖家账户被冻结的资金金额不过于巨大,例如不超过应诉可能产生的律师费等费用。因此即便方因无法确定卖家所备库存之数量而难以预判卖家可能产生的损失,也多会倾向于认为卖家的和解意愿大于应诉意愿,因而对和解金额有较高的坚持,导致卖家谈判空间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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