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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方式下贸易双方及开证行面临的风险

发布时间: 2010-06-25

(1)出口商交货严重违反贸易合同的要求
  由于信用证是一项自足的文件,独立于买卖合同之外。信用证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完全以l/c条款为依据。银行对于买卖合同履行中出现的问题(如货物品质、数量不符)概不负责。若出口商以次充好,以假冒真,只要出口商提供的单据与l/c相符,出口商照样可得到货款,而深受其害的则是进口商。
  (2)出口商伪造单据骗取货款。《ucp500》第15条规定“银行对单据下述方面不负责任:形式、完整性、准确性、真伪、法律效力等。银行对单据所代表的货物在下述方面不负责任:货品、数量、重量、状况、包装、交货、存在与否。”这一规定为不法商人伪造单据骗取货款提供了方便。
  (3)卖方勾结承运人出具预借提单或倒签提单,或勾结其他当事人如船长等将货物中途卖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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