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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参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原则

发布时间: 2014-01-17

       公众参与虽然在我国已随着经济发展、保护环境的需要而日趋成熟,但因现存法律中对其具体操作方法缺乏详细规定,使得公众参与在以往的实践操作中存在着较大的局限性。特别是公众参与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实践中应注意下列几点:
1、掌握好公众参与进行的时机,确保公众全面、准确了解项目建设所造成的影响,切实体现公众的意愿。《环境影响评价法》中指出“建设单位应当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前”,组织进行公众参与,而并没有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过程的具体时机明确规定。实践证明,一个项目倘若在环评初始阶段就进行公众调查,其结果是公众只能从整个行业的基本情况来考虑项目建设的利弊,而对涉及到的许多具体问题欠缺考虑。因此建议在环评报告草稿基本编制完成、对项目的环境影响和所采取的环保措施基本明确后,再开展公众参与。
2、应有一份关于再生纸建设项目的详尽报告,对评价项目有一个详细的阐述,明确指出可能产生的污染物及污染程度、可能带来的经济效益和对地方的贡献大小。环评单位编制的环评文件,涉及对现状调查工作的具体安排、评价因子的选取、预测模式的选定和进行等等,包括的内容多而细致,公众往往不需要了解整个环评工作是如何进行的,关心的只是项目建设可能产生的污染和对地区经济的贡献,以此权衡利弊。而以往的公众调查,往往采用调查表的形式,附以简单的文字说明,公众对项目建设所持态度缺乏对项目全面充分的了解。因此另外编制一份关于项目建设、污染、配套处理等方面基本情况的报告就显得非常必要。
3、明确工业类型。报告中应指出项目的行业类别,及其行业的总体污染程度。
4、提交公众参阅的报告应采用公众较易理解的言辞、表述习惯,避免采用专业术语,影响公众对项目建设具体情况地了解。必须采用专业术语的,应做出必要的解释、说明。
5、正确对待公众的意见。重视公众参与,可以收集到多方面、多渠道的信息,反馈出一些环评单位有意无意忽略的问题,使环评结论更加科学、准确地反映多方利益,兼顾平衡。 但公众并非专业人才,考虑问题往往限于表面或片面,限于一些局部、个人利益。如何正确对待公众意见,是一个值得深入探索的问题。
        实践证明,只有在环评操作中不断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从制度、程序、调查方式、参与时段、调查对象、样本数量等实施细则方面不断发展完善,公众参与才能真正为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服务,真正体现出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公众利益和权利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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