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笛爱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 简介
  • 基本资料
  • 变更记录
  •     QQ 21397096 各种影片,广告,MTV前后期制作。代理歌手,艺人演出活动.我公司有视频剪辑,动画制作,音频制作,艺员档案。以真挚的服务,优惠的价格,为您创造满意的影片。
    法人名称
    北京笛爱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主营产品
    广告 , 电视电影 , 电视连续剧 , MTV , 大型演出 , 影视前期 , 后期制作 , 动画片 , 记录片 , 专题片
    经营范围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经许可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后方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未规定许可的,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知识产权出资50万元。
    营业执照
    110108008353416
    核准日期
    2007-12-07 00:00:00
    经营期限
    十年
    经营状态
    在业
    法人代表
    何欣
    成立时间
    2005年05月20日
    职员人数
    未公开
    注册资本
    50 万元 (万元)
    官方网站
    未提供
    所属分类
    广告策划公司
    笛爱莎文化传播的股东
    股东名字出资比例出资额
    刘祥25.0
    何欣25.0
    笛爱莎文化传播的管理人员
    名字职务
    何欣执行董事
    何欣总经理
    笛爱莎文化传播的工商变更记录
    经营范围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经许可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后方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未规定许可的,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知识产权出资50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经许可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后方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未规定许可的,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实缴注册资本50万元,其中非专利技术出资50万元)2007-12-07
    经营范围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经许可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后方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未规定许可的,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实缴注册资本50万元,其中非专利技术出资50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经许可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后方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未规定许可的,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实缴注册资本50万元,其中非专利技术出资50万元,未办理财产转移手续。)2005-06-01
    简称
    笛爱莎文化传播
    联系电话
    86-010-26261053
    联系人
    未提供
    手机号码
    未提供
    电子邮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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