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拟订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研究提出总量平衡、发展速度和结构调整的调控目标及调控措施建议;统筹产业发展政策与产业规划;进行宏观经济的预测、预警监控,提出促进经济健康发展的措施建议,推进经济社会与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 (二)研究提出新区经济体制改革政策并协调推进,统筹组织实施投融资体制改革,负责金融服务工作。 (三)组织拟订新区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中长期规划,按权限负责各类投资项目的审批、备案或转报管理,研究提出政府建设资金的年度总规模和项目投资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综合协调推进重大项目建设;负责新区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工作;组织和管理政府投资项目稽察和后评价的有关工作。 (四)贯彻执行统计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组织和协调统计工作,组织实施统计调查工作,依法检查统计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情况,查处统计违法行为。 (五)承担区级财政收支管理的责任。负责编制年度区级公共财政、政府性基金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组织制定经费开支标准、定额,负责审核批复各单位的年度预决算。 (六)依照法律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按规定权限负责国有及集体资产的管理工作,协同有关部门监督区属企业财务的活动,协助做好税收管理工作;负责管理和监督区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七)按规定权限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负责财政票据管理;负责辖区内价格综合管理、会计管理工作。 (八)负责实施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管理、监督并统筹调度区级财政资金;负责国库现金管理;负责编制区级政府采购计划,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活动。 (九)承担严控一般性开支、降低行政成本的责任。制定行政事业单位政府性资金支出范围、标准、程序;监督区属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活动,负责审批政府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办理政府投资项目产权登记。承担财政支出绩效管理工作。 (十)提出完善社会保障的财政政策建议,制定新区社会保障制度,组织实施对新区社会保障资金使用的财政监督和管理。 (十一)按规定管理政府性债务、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对新区的贷(赠)款业务;管理财政预算内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外汇。 (十二)承办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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