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房地产私募基金的条件需要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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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
2024-05-21 07:02

详细介绍


就私募基金而言,根据该条款,关于基金架构中是否需要设置托管,无法直接依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而定,而应从“法律、行政法规”中确定是否允许例外情形。
目前《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并未对基金托管原则与例外的问题提供明确指示,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第十四条则延续了现有监管体系下的规定:
(1)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私募基金财产应当由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的基金托管人托管;
(2)基金合同约定私募基金不聘请基金托管人进行托管的,应当在基金合同中明确保障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解决机制。
如果严格按《资管新规》条文进行理解,目前并无法律、行政法规明确私募基金可以不进行托管,也就意味着在《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出台之前,私募基金可能必须托管而不可通过合同另外约定。但实际上,笔者认为此种理解可能不一定是监管部门的本意,实操层面可能也不一定能得到完全执行。事实上,就该问题我们曾向基金业协会沟通确认,协会表示私募基金仍然可以通过协议约定不进行托管。
笔者认为,就私募基金而言,《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应该不大可能根据《资管新规》而调整上述关于托管要求的条款。当然,《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会以何种条款面世,我们将拭目以待。
一、私募基金扩募情形
(一)私募股权基金/创投基金、资产配置基金
根据《备案须知》十一条规定:“【封闭运作】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含创业投资基金,下同)和私募资产配置基金应当封闭运作,备案完成后不得开放认/申购(认缴)和赎回(退出),基金封闭运作期间的分红、退出投资项目减资、对违约投资者除名或替换以及基金份额转让不在此列。
已备案通过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或私募资产配置基金,若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可以新增投资者或增加既存投资者的认缴出资,但增加的认缴出资额不得超过备案时认缴出资额的3倍:
1、基金的组织形式为公司型或合伙型;
2、基金由依法设立并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托管人托管;
3、基金处在合同约定的投资期内;
4、基金进行组合投资,投资于单一标的的资金不超过基金认缴出资总额的50%;
5、经全体投资者一致同意或经全体投资者认可的决策机制决策通过。“

5. 基金风险揭示
在完成投资者适当性匹配后,在签署基金合同之前,募集机构需要向投资者进行风险揭示,并与投资者签署风险揭示书。风险揭示书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私募基金的特殊风险,包括基金合同与amac合同指引不一致所涉风险、基金未托管所涉风险、基金委托募集所涉风险、外包事项所涉风险、聘请投资顾问所涉风险、未在amac登记备案的风险等;
(二)私募基金的一般风险,包括资金损失风险、基金运营风险、流动性风险、募集失败风险、投资标的的风险(仅适用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税收风险等;
(三)投资者对基金合同中投资者权益相关重要条款的逐项确认,包括当事人权利义务、费用及税收、解决方式等。
6. 合格投资者确认
在完成私募基金风险揭示后,募集机构应当要求投资者提供必要的资产证明文件或收入证明,证明其属于合格投资者。
6.1. 合格投资者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及《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证监会及amac认定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一)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
(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
6.2. 当然合格投资者
目前尚未有明确的法律法规或自律规则对“当然合格投资者”作出明确的定义,目前仅证监会《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与amac《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对“当然合格投资者”的范围进行了列举式规定(差异部分以加粗字体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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