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级起重机生产资质 南京驰浩咨询公司

供应商
南京驰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认证
联系电话
18651850571
手机号
18651850571
联系人
王总
所在地
南京市玄武区中山东路147号大行宫大厦9层(905-908)
更新时间
2023-04-25 11:09

详细介绍

第十五条 从事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的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向施工所在地的检验检测机构申请监督检验。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到施工现场实施监督检验,监督检验按照相应安全技术规范等要求执行。

  第十六条 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应当在施工验收后30日内,将安装、改造、维修的技术资料移交使用单位。

第四章 起重机械使用

  第十七条 起重机械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到登记部门办理使用登记。



3、建筑起重机监督检查报告、塔式建筑起重机监督检查报告、塔吊安装后上报辽宁省安科院进行检查合格后出具,一月后下发准用证,b级起重机生产资质,监理单位留存备案。

4、准用证书建筑起重机监督检查报告塔吊安装后上报安科院进行检查合格后出具塔式,一月后下发准用证,监理单位留存备案。

5、租赁单位营业执照、租赁单位营业执照安装单位进场前监理单位审查安装单位资质,b级起重机生产资质申办流程,审查无误后留存备案。

6、法人单位签订的租赁合同、塔吊租赁单位与使用单位签订租赁合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b级起重机生产资质申办条件,责令改正,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制造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九条规定,未在被许可的场所内制造起重机械的,责令改正,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款或者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发生变更,原使用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未在变更后30日内到原登记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注销的,责令改正,处以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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